指导律师:姜梅
依据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解释的相关规定,担保追偿权纠纷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1)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据《民法典》第392条及第700条[1]规定,向债务人追偿;
(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13条[2]之规定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就追偿权纠纷管辖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仅在《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下称《民事案由适用指引》)一书中提出,“追偿权纠纷是由担保合同引起的纠纷,所以此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
部分高院发布相关文件对担保追偿权纠纷管辖问题予以指导:例如江苏高院2017年11月发布的《关于商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称“江苏高院管辖解答”)观点为,担保追偿权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案件管辖。[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下称“北京高院立案解答二”)第8条[5]观点为,有合同约定的从约定;双方之间存在合同但没有管辖约定的按合同纠纷处理;双方之间没有合同的按被告住所地管辖 。
本文通过查询最高院及各地高院裁判案例,梳理出司法实践中担保追偿权纠纷管辖权的裁判规则,并对裁判中的不同观点进行比较分析。
一、追偿权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按照协议管辖或合同纠纷处理
(一)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可适用该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院审理的新疆天光公司与成都神钢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案号:(2017)最高法民辖终179号],认为成都神钢公司依据《三方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该协议书第14条明确约定,因该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向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且该公司所在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再结合级别管辖,案件应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担保人与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之间有合同约定,但合同中没有管辖约定或管辖约定不明,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笔者检索各地高院均有相关判例,如北京高院审理的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2019)京民辖终223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港务物流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2016)渝民辖终115号】等。
二、担保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追偿权时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在担保法律关系下,实务中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并未签署三方合同而且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也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时,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具体理由可分为两种:
1. 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追偿权纠纷为合同纠纷项下子案由,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贵州高院审理的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案号:(2019)黔民辖终68号],法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虽法律对追偿权的管辖问题没有作特殊规定,但《民事诉讼案由规定》将追偿权作为三级案由列在合同纠纷一、二级案由之下,追偿权之诉属于合同类纠纷的范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2. 担保追偿权之诉,属于担保合同的衍生之诉,属于合同类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案件管辖
《江苏高院管辖解答》明确规定,“担保追偿权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案件管辖。”审判实践中,江苏高院也贯彻了这一审判观点,参见肖宏初与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19)苏民辖151号]。
广东高院审理的梅州利贞实业有限公司、太阳世纪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号:(2018)粤民辖终407号】一案中,原告世纪地产公司、紫瑞公司在为地中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向地中海公司追偿,在该案中法院适用合同纠纷确定案件管辖。
另外,山西高院亦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合同约定担保人行使法定追偿权的案件应当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但该院没有说明理由。如山西高院审理的物资公司与王某、养殖公司等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案号:(2019)晋民辖38号],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物资公司、被告王某、李某2、养殖公司在涉案的《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回购担保合同》中均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故裁定移送海淀区法院审理。
海淀法院报送北京高院协商管辖,北京高院认为,物资公司按照《回购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请求权,是一种担保责任追偿权,追偿权是法定权利,物资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务人王某既无合同约定又无管辖协议,其提起的追偿权诉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规则,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与山西高院就管辖权进行协商。山西高院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持此观点比较典型的是北京高院,《北京高院立案解答二》第8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北京高院在审判实践中也是采用此观点。
如北京高院审理的科技园公司与中泰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案号:(2017)京民辖终379号],中泰担保公司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对科技园公司行使担保追偿权,交行东单支行分别与科技园公司、中泰探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合同均约定协议管辖条款,但科技园公司与中泰担保公司之间未签订合同。北京高院认为,中泰担保公司系以相关法律规定,而非直接依据上述两份合同行使追偿权,故不能依据两份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河南高院裁判案例中与北京高院观点一致。在安阳日新包装公司与河南中小企业担保集团等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中[案号:(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98号],河南高院认为,明确本案为担保追偿权纠纷,求偿之债当事人之间有合法的协议管辖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案件管辖。
通过对最高院及各地高院案例的梳理,关于追偿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按《民事诉讼法》第23条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协议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管辖法院确定规则,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争议。针对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约定,担保人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出现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和还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两种处理方式。前述山西高院(2019)晋民辖38号案件则体现了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存在两个管辖连接点,即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关于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通过梳理案例裁判规则,笔者注意到自《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生效之后,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有些法院依据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最终使得原告住所地法院亦具有管辖权,有利于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地方保护问题。
延伸阅读:
反担保合同中管辖法院的裁判规则
在反担保法律关系项下,担保人与债务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与反担保人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由于担保人与债务人、反担保人均存在合同关系,按照当事人约定管辖或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即可。
值得注意,当委托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时,法院一般认为反担保合同是为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提供反担保,委托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规定,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即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确定管辖。(参见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合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案【(2018)渝民辖终13号】)。
《民法典》生效之后,这一审判规则得以承继,《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1条规定担保人如果对债务人和反担保人一并提起诉讼,依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第403页。
[4]江苏高院:《关于商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问:担保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答:担保追偿法律关系与主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一并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担保追偿权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案件管辖。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8.担保人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担保人追偿权一般是法定权利,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不能直接以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担保人与债务人就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另行签订合同的,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就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另行签订合同且存在管辖约定的,按约定管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