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诉法实施15年后,据闻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部始终占据舆论焦点、在现代法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法律将迎来它的第二次大修。关于其修订的具体方向和基本内容目前尚未公开,但根据媒体对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的采访,笔者对其中所谓几个亮点以及对整个法律修订后的面貌仍持谨慎乐观。
所谓亮点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在不得刑讯逼供的条文里,这次修法要增加新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陈光中表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沉默权(指完全的、彻底的沉默权),一直是争议焦点。从法律层面上说,可能没有人质疑沉默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以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破案率以及现行刑事政策的侧重来看,毕竟沉默权的确立会直接影响到前面几项指标,从而会对司法机关造成直接压力。由此出发,沉默权的设立可能就需要各方的权衡。
从表述来看,显而易见这次大修并未明确确立沉默权,哪怕是概念或口号性的。虽然新法提出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删除了现行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从目前的信息看是没有的。如此,这个所谓的不得强迫也就仅仅具有了符号意义。
其次,沉默权的重要保障之一就是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毋庸置疑,这个原则在法理上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简单地不需要做解释的原则,但它的作用本身,无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对于刑事司法机关,都是革命性的。鉴于我们的正当程序理论还没有根深蒂固的思想基础,鉴于非正当途径获得的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在提高破案率上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在当下更能也更要容忍“毒树之果”的产生。这点有点类似我们改革开放初期的白猫黑猫逻辑,毒树之果虽然有毒,但只要有助于查处和打击犯罪,是可以拿来吃的,甚至可以去种棵毒树并让它结果,实现“以毒攻毒”,以满足刑事政策的需要。
所谓亮点二:父母子女配偶可拒作证
据悉新法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只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
必须承认,不同于上一亮点,该条规定不会仅仅是口号式的,如果此条得以通过,会在很大程度上解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系亲属的思想禁锢,使得其直系亲属获得跟正常人以下的法治环境。但是,个人认为仅仅这样一条规定远没有彻底消除其直系亲属的思想顾虑和实际可能产生的法律负担。主要理由是:一方面由于没有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司法机关仍然有可能通过恐吓、“政策攻心”等手段让直系亲属“自愿作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而这些东西并不因为亲属的“拒绝作证权”而被否定,毕竟其直系亲属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抓获犯罪分子的重要信息来源,单纯这样一条规定并不能阻止办案机关会在这方面打算盘。另一方面,法律只是规定了作为直系亲属的“拒绝作证”权,这仅仅是说其有权不出庭作证,并不意味着其能摆脱办案机关的询问、要求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物品、藏匿地点、行为方式等等。其自身可能并不享有“沉默”权和“免受办案机关干扰”等与案件无关的一般群众所享有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并不能带来作为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真正解放。
所谓亮点三:改善律师执业权利
据透露。修法将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明确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除例外情况下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等。
关于落实律师的权利,其实相关的内容并不是第一次体现在法律上。之前很多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已经有了规定。个人认为最关键的是落实。这也是法律规则的一个基本内涵。数十年的律师刑事法律执业历史告诉我们,仅有法律的规定而没有对违法后果的惩戒往往令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实践中,办案机关并非不清楚当事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也并非不清楚律师有同司法办案人员近乎一样的会见权、阅卷权等,但是,很多情况下,办案机关都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为什么?办案机关如果认为律师及时介入会“坏事”,哪怕是“会增加办案难度”,则可以堂而皇之地找些理由来搪塞律师或光明正大地拒绝律师,比如说“办案人员出差了”,需要找领导请示等。因此,个人认为落实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等不需要再重复一些简单的规定,而是要规定违法的后果和责任。比如没有律师在场不得进行询问,无故侵害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应回避或承担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等。在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也没有建立问责机制的情况下,律师的权利仍然难以得到保障。
律师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将不能完整,而且法律援助制度也将大打折扣。
亮点不亮,任重道远——我所王华律师谈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改
作者:王华来源: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

在刑诉法实施15年后,据闻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部始终占据舆论焦点、在现代法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法律将迎来它的第二次大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