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远的哭声——非法杀害交易野生动物的罪与罚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截至2020年2月1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人数已经上万,疫情处于全面爆发时期。

截至2020年2月1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人数已经上万,疫情处于全面爆发时期。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早期确诊的病例,大多来自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当人们把目光聚集到这个海鲜市场时,才发现海鲜市场的面具下,存在大量野生动物交易。回想2003年那场席卷全球的非典SARS冠状病毒,也有着果子狸、蝙蝠的身影。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发布了《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全面禁止人工繁殖场所野生动物转运贩卖,禁止一切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
1. 哪些动物属于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的普遍定义是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能够独立在野外生存的各种动物。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第一条即指明立法目的为保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后又对野生动物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即珍贵、濒危,有益的、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


目前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包括大熊猫、金丝猴、东北虎等)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包括天鹅、穿山甲、黑熊、狐狸、江豚等);第二类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如蝙蝠被收录在《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第三类则是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有1700多种野生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常见的麻雀、狼、果子狸、刺猬、野猪、野兔、竹鼠、蟾蜍、壁虎等都是“三有”动物,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
2. 野生动物如何依法管理交易
《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称,自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那么,疫情解除后,野生动物的管理交易应当如何依法进行?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任何人非法捕猎或破坏其生存环境,禁止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在此规定之外,还列出了例外情况,即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特许捕猎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则应当持有许可证。
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需要提供狩猎、进出口、检疫等证明方可进行狩猎、饲养、交易。

3. 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
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交易管理涉及众多部门。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猎捕、出售、收购、利用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省级林业和草原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海关负责查处其辖区内走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产品案件。公安负责查处其辖区内交易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产品的违法犯罪案件。森林公安负责监管山区、森林内盗猎野生动物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交易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行为。
因此,武汉华南海鲜市场中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而记者在华南海鲜市场的一家商店所拍摄的价格单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天鹅、穿山甲均被明码标价,进行售卖,可见我国在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方面仍须进一步加强。
在野生动物的狩猎过程中,还应以合法的方式进行狩猎。电捕工具、铁夹、气枪、毒药、麻醉药等均属于禁用猎捕工具,不能随意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也被法律所禁止。
4. 关于非法杀害、交易野生动物的法律后果
当非法交易、滥捕滥杀、食用野生动物时,不仅会破坏生态系统、传播病毒、产生疫情,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这些行为将会构成何种罪名?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案例:2017年农历10月至2018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擅自安放钢丝套、铁夹在王家湾村四组石家湾山林,猎杀红腹锦鸡2只,红腹角雉1只,经鉴定,所猎杀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案例:被告人杨某系郑州百顺酒店采购部经理,与被告人文某有生意往来。2009年3月10日,杨某打电话询问文某有没有黑熊掌,文某便通过王某购买黑熊掌,王某又找到鲁某购买黑熊掌,鲁某又找到王某购买,并从王某处以每斤365元的价格购得四只黑熊掌14.7斤,总货款5365.5元。经鉴定,四只野生动物肢体为食肉目熊科黑熊的足,黑熊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法院认为,杨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而对于穿山甲、黑熊、天鹅等一些人口中所称的“野味”,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当对这些动物进行收购时,则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相关法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非法经营罪
案例:陈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野鸡野兔等野生动物,并在其经营的水产门市内销售,涉案金额达人民币6.9万余元。同年,公安局在对其门市进行检查时,现场搜查出草兔、骨顶鸡等10余种野生动物死体及制品共529只。经鉴定,上述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但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法院认为,陈某某等人的行为系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分析:“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因此,“三有动物”并不属于《刑法》中所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便不符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但在《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非法收购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意见的函》(公法〔2008〕655号)中明确指出,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取得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违反规定,私自收购、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属于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4、非法狩猎罪
案例:2014年7月,在温务工的蔡某带着自制的捕鸟网和笼子在瓯海区郭溪街道任桥村捕鸟,被正在巡逻途中的派出所民警发现,民警查看发现,笼子里装着200余只鸟,便将蔡某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查获的226只野生鸟类中,有215只麻雀、1只丝光椋鸟、10只金翅雀,均属“三有动物”。因捕获226只麻雀和其他鸟类,犯非法狩猎罪,蔡某被瓯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分析:“三有动物”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符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狩猎“三有动物”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相关法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据环保部(现为生态环境部)2015年5月公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显示,中国境内脊椎动物共有17种被列为“灭绝”,即4种灭绝、3种野外灭绝、10种区域灭绝。其中已经灭绝的动物,有广为人知的中国犀牛、高鼻羚羊、白鹤、镰翅鸡、滇螈等。
如今,中国还有大量动物处于灭绝边缘,其中包括178种哺乳动物、146种鸟类、137种爬行动物、176种两栖动物和295种内陆鱼。不得不提的是,人类活动是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的主要原因。
2003年的SARS,2019年的内蒙古鼠疫,2020年的新冠肺炎,都是由于人类食用野生动物,导致病毒肆虐。疫情爆发以来,人们开始关注野生动物,开始了解猎杀、食用野生动物将会带来的隐患,待疫情过后,希望人们还能记得那“遥远的哭声”。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一部分,是人类的朋友,不是商人们牟利的工具,保护野生动物的终极目的是保护地球生态和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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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
《野生动物保护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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