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施行。条例就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如何监督管理进行明确。经梳理,主要有以下四点要求。
01. 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及第十八条就建筑风貌管控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五条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管控引导农村住房建筑风貌的职能部门;第六条明确了村民会议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的方式就村庄建筑风貌实现村民自治。条例第八条明确,通过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因地制宜规定村庄建筑风貌,包括建筑高度、体量、材料、色彩等,强调建筑风貌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地域文化、传承赣南风貌特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村民申请建设住房的,应当签署包括建筑风貌内容的建房承诺书。
特别提醒
乡镇政府应尽快启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制定包括村庄建筑风貌的村规民约,并更新建房承诺书版本,增加“建筑风貌”内容。
02. 加强建筑体量管控
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均涉及农村住房建筑体量管控。条例第十三条强调“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即住房、附属房占地面积及庭院面积)不得超过本省的规定,还明确农村住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层数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1米。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村民申请建房时就建筑体量要作出明确承诺;报乡镇政府审批前,村民委员会还要公示申请建房的面积、层数、高度等内容,且符合“建筑体量”要求的,才能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条例二十三条明确,乡镇政府在村民开工前要实地丈量,现场钉桩、放线,确定建房具体位置,同时设立公示牌公布批准的用地面积、房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等。条例二十七条明确房屋竣工后,乡镇政府要组织竣工核实,实地检查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许可内容,核查内容重点包括“建筑体量”。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就不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规定,建设“超高超大”房屋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拆除。
特别提醒
乡镇政府要准确把握建筑体量规定,将“建筑体量”内容纳入建房承诺书,审批时重点核实“建筑体量”,审批后要现场放线并公示,竣工核实时要重点核查“建筑体量”,并对“超高超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03. 加强建房质量管控
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都关系到建房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中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乡镇政府应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设计、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强调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或者选择经过技能培训具备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明确施工主体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且施工主体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无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图纸。条例第二十五条强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在建房过程中要加强对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管。第三十八条明确了施工主体无图施工、不按图施工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
县级政府要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并给村民免费使用;县级住建部门要及时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提供给村民免费使用;县级住建部门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等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数据库并公开;乡镇政府、县级住建部门对违规建房行为加强监管并及时查处。另外,建议乡镇政府制作农村住房建设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书,包括图纸、施工主体、合同、施工监管、竣工核实等内容。
04. 加强建房审批服务
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就建房申请与审批,现场钉桩、放线、公示,竣工核实等审批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建设农村住房,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第十六条明确了允许申请建设住房的8种法定情形,第十七条明确了不予批准建房的7种法定情形,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建设住房的11个区域,第十八条规定了村民申请建房应提交的资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细化了审批流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乡镇政府在开工前需要到现场钉桩、放线,并在现场设立建房公示牌,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住房竣工后核实程序。另外,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就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特别提醒
条例只适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活动,建房审批服务需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实施,并在建房开工前、建设时、竣工后分别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划重点,赣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新要求
作者:陈慧婷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2023年3月1日,《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施行。条例就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如何监督管理进行明确。经梳理,主要有以下四点要求。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