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系列文章围绕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这一疑难问题展开,鉴于大部分案件在刑事与民事程序中可能面临的结果截然不同,因此在律师为刑民交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时,如何巧妙地选用某种路径又或者组合运用、如何厘清刑民交叉问题的本质及如何使得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便是本系列专题的重点分享内容。
上篇文章就刑民交叉问题中就同一事实情境中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的路径组合选用进行了分享,本篇文章将继续对非同一事实背景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结合本团队亲办案例做一浅析,最后对本系列专题所提及的几大思路做一总结梳理。
一、非“同一事实”背景下刑民程序选用的基本思路
在非“同一事实”的情况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一般应分别审理,即“刑民并行”。但是,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如果与刑事案件事实存在牵连关系,虽不影响刑民案件分别审理,但可能面临一个程序先后的问题。“2015年民间借贷解释”第7条、“九民纪要”第130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5项均规定民事程序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这种情况体现的就是程序顺序问题,属于典型的适用“先刑后民”规则的情形。
律师在办理相关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尝试识别其中有无牵连的违法犯罪存在,尤其是着重审查民事案件中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否系违法犯罪所得、所依据的相关证据的效力如合同是否会因涉嫌违法犯罪而无效;
而在经济犯罪刑事控告案件中,鉴于公安机关普遍因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两通知,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定已经矫枉过正,实践中往往忽视自身的侦查、取证职能,对于案件立案甚至是受案的证据门槛都无限接近于刑事审判证据规格,完全将侦查取证的义务推向控告人,导致当前经济犯罪控告难度极大。因此,律师在办理相关刑事控告案件时,可以尝试通过其他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依法取得法院调查令收集用于证明违法犯罪事实存在的相关线索与证据,以增大刑事控告受案立案的成功率。
二、以刑促民——以关联违法犯罪事实阻却民事案件程序推进,确定违法犯罪事实后否认民事案件事实真实性与证据效力,有效提升民事胜诉率
(一)【案例分享】民事案件当事人以刑事犯罪相关事实作为支持其主要诉讼请求依据涉嫌虚假诉讼,提起刑事控告,公安已立案处理,为后续民事再审的关键新证据打下基础
案情简介:20XX年X月,A某向B某借款XX万元, 因双方征信问题,达成共识:明面上各自派一个(代理)人签订借款协议并实际资金转移。B某派出C某,A某找到委托人帮忙作为中间人出面并与C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并接收了借款,随后委托人马上将借款按照A某的要求转给了指定的账户。借款关系存续期间,C某将借款债权转移给了D某,并依法通知了委托人。20XX年,实际借款人A某未清偿借款且因其他事件锒铛入狱,名义债权人D某将名义债务人委托人诉至法院。经二审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债权转移合法有效,支持D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委托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思路分析:终审判决据以认定借款合同真实有效的原因是司机C某与实际出借人B某皆不承认“借款中转”事实,与此前C某的书面证言及电话沟通录音内容完全相悖,不排除其可能系受到某种指示、暗示、威胁而作出虚假陈述捏造法律关系的可能性,根据正常逻辑推测,很有可能是实际出借人B某发现A某现在入狱后也没有了履行能力,所以正好利用此前的“借款中转”便利,向无辜的中间人也就是委托人主张还款义务,涉嫌虚假诉讼罪。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已通知相关证人前往办案区做了笔录,并前往监狱向A某取证,陆续开展系列侦查工作中。

(二)【案例分享】民事案件据以判决的合同效力因合同签订双方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提起刑事控告,公安已立案处理,为后续民事再审的关键新证据打下基础
案情简介:委托人是建工发包人,与A公司签订建工合同。委托人在施工后期发现A公司未完全按照项目初始设计蓝图进行施工。经测绘,A公司修建的实际标高比设计标高高XX米,造成委托人损失XX余万元。后双方因工程款的后续支付及结算问题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庭上A公司出示一份委托人此前没有见过的《图纸会审记录》(等同于《设计变更协议》),具备委托人、A公司、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签章,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直接将《图纸会审记录》作为实际施工依据计算涉案项目的工程量,最终作出终审裁定,判决委托人败诉。
思路分析:深入调查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公章使用情况,取得本案项目负责人B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其承认了其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按照A公司要求参加、主持图纸会审会议,在会议上私自同意变更设计标准并签章的事实。同时,A公司还承认了其在涉案项目施工期间,收受A公司工作人员给付的香烟、现金、请客等好处,利用职务便利为A公司“私自办理签章”等事实,至此,委托人在民事二审结束后才利用刑事思维发现了本案中可能存在的非法权钱交易事实。此外,根据进一步调查发现,B某在案发期间,曾购买房产,根据其在公司领取的个人合法收入情况,不能排除上述资金可能也系本案受贿所得的合理怀疑。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同时根据该刑事案件对民事裁判的准确性有关键影响,虽不属同一事实但具有牵连性,应当遵循“先刑后民”规则,因此也同时提请中止执行与申请再审后暂时中止相关程序,等待刑事案件中有利新证据的进一步巩固。

三、以民促刑——通过股东知情权纠纷、盈余分配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调查令获取公司公账流水记录、财务资料等,明确股东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违法犯罪线索,成功刑事控告立案
【案例分享】
案情简介:委托人与A某系B公司的股东,B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大股东A某负责。后续经营过程中,委托人与A某之间发生矛盾。之后,A某利用其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故意不召开股东会,也不对公司经营的盈余进行分配。并且,经委托人初步调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但公司账上可供分配资金极少,怀疑A某存在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拟委托本团队以职务侵占提起刑事控告,追究A某刑事责任,维护公司及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案报案时面临的最大难题便是相关事实皆是委托人的猜测与怀疑,能够证明违法犯罪活动存在的证据甚至线索都聊胜于无,此时本团队充分利用了公司纠纷的相关民事思维,通过民事诉讼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及线索:在律师指导下,委托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知情权之诉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委托人及律师出具了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得到公司银行对账单明细记录、公司支付宝账户收付款明细记录、公司营业期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员工社保缴纳明细表等资料,并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并取得《专项审计报告》。通过民事诉讼收集的原始材料及后续审计结果,本案中的违法犯罪事实初露端倪,已经可以初步反映出公司的大部分资金异常流向A某的个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亲密关系人、关联人等,虽然未直接与A某正面交锋调查其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但其违规挪用公司资金并长期未予归还的行为已可以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在以上证据材料及线索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开展了初查工作,调取了A某及其关联人的部分二级账户信息,进一步佐证了由A某主导转移、隐匿公司财产的违法犯罪事实。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对A某立案侦查。

四、结 语
本系列专题主要围绕本团队一些亲办案例展开,从律师办理案件的角度、想方设法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分享一些刑民交叉“思维”的灵感与“思路”的经验之谈,并从专业角度分情境、分类型地梳理、探讨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灵活运用刑民救济途径的思路启发,以求达到相辅相成甚至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办案效果。整体而言,总结如下:

本系列文章围绕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这一疑难问题展开,鉴于大部分案件在刑事与民事程序中可能面临的结果截然不同,因此在律师为刑民交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时,如何巧妙地选用某种路径又或者组合运用、如何厘清刑民交叉问题的本质及如何使得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便是本系列专题的重点分享内容。
上篇文章就刑民交叉问题中就同一事实情境中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的路径组合选用进行了分享,本篇文章将继续对非同一事实背景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结合本团队亲办案例做一浅析,最后对本系列专题所提及的几大思路做一总结梳理。
一、非“同一事实”背景下刑民程序选用的基本思路
在非“同一事实”的情况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一般应分别审理,即“刑民并行”。但是,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如果与刑事案件事实存在牵连关系,虽不影响刑民案件分别审理,但可能面临一个程序先后的问题。“2015年民间借贷解释”第7条、“九民纪要”第130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5项均规定民事程序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这种情况体现的就是程序顺序问题,属于典型的适用“先刑后民”规则的情形。
律师在办理相关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尝试识别其中有无牵连的违法犯罪存在,尤其是着重审查民事案件中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否系违法犯罪所得、所依据的相关证据的效力如合同是否会因涉嫌违法犯罪而无效;
而在经济犯罪刑事控告案件中,鉴于公安机关普遍因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两通知,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定已经矫枉过正,实践中往往忽视自身的侦查、取证职能,对于案件立案甚至是受案的证据门槛都无限接近于刑事审判证据规格,完全将侦查取证的义务推向控告人,导致当前经济犯罪控告难度极大。因此,律师在办理相关刑事控告案件时,可以尝试通过其他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依法取得法院调查令收集用于证明违法犯罪事实存在的相关线索与证据,以增大刑事控告受案立案的成功率。
二、以刑促民——以关联违法犯罪事实阻却民事案件程序推进,确定违法犯罪事实后否认民事案件事实真实性与证据效力,有效提升民事胜诉率
(一)【案例分享】民事案件当事人以刑事犯罪相关事实作为支持其主要诉讼请求依据涉嫌虚假诉讼,提起刑事控告,公安已立案处理,为后续民事再审的关键新证据打下基础
案情简介:20XX年X月,A某向B某借款XX万元, 因双方征信问题,达成共识:明面上各自派一个(代理)人签订借款协议并实际资金转移。B某派出C某,A某找到委托人帮忙作为中间人出面并与C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并接收了借款,随后委托人马上将借款按照A某的要求转给了指定的账户。借款关系存续期间,C某将借款债权转移给了D某,并依法通知了委托人。20XX年,实际借款人A某未清偿借款且因其他事件锒铛入狱,名义债权人D某将名义债务人委托人诉至法院。经二审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债权转移合法有效,支持D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委托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思路分析:终审判决据以认定借款合同真实有效的原因是司机C某与实际出借人B某皆不承认“借款中转”事实,与此前C某的书面证言及电话沟通录音内容完全相悖,不排除其可能系受到某种指示、暗示、威胁而作出虚假陈述捏造法律关系的可能性,根据正常逻辑推测,很有可能是实际出借人B某发现A某现在入狱后也没有了履行能力,所以正好利用此前的“借款中转”便利,向无辜的中间人也就是委托人主张还款义务,涉嫌虚假诉讼罪。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已通知相关证人前往办案区做了笔录,并前往监狱向A某取证,陆续开展系列侦查工作中。

(二)【案例分享】民事案件据以判决的合同效力因合同签订双方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提起刑事控告,公安已立案处理,为后续民事再审的关键新证据打下基础
案情简介:委托人是建工发包人,与A公司签订建工合同。委托人在施工后期发现A公司未完全按照项目初始设计蓝图进行施工。经测绘,A公司修建的实际标高比设计标高高XX米,造成委托人损失XX余万元。后双方因工程款的后续支付及结算问题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庭上A公司出示一份委托人此前没有见过的《图纸会审记录》(等同于《设计变更协议》),具备委托人、A公司、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签章,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直接将《图纸会审记录》作为实际施工依据计算涉案项目的工程量,最终作出终审裁定,判决委托人败诉。
思路分析:深入调查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公章使用情况,取得本案项目负责人B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其承认了其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按照A公司要求参加、主持图纸会审会议,在会议上私自同意变更设计标准并签章的事实。同时,A公司还承认了其在涉案项目施工期间,收受A公司工作人员给付的香烟、现金、请客等好处,利用职务便利为A公司“私自办理签章”等事实,至此,委托人在民事二审结束后才利用刑事思维发现了本案中可能存在的非法权钱交易事实。此外,根据进一步调查发现,B某在案发期间,曾购买房产,根据其在公司领取的个人合法收入情况,不能排除上述资金可能也系本案受贿所得的合理怀疑。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同时根据该刑事案件对民事裁判的准确性有关键影响,虽不属同一事实但具有牵连性,应当遵循“先刑后民”规则,因此也同时提请中止执行与申请再审后暂时中止相关程序,等待刑事案件中有利新证据的进一步巩固。

三、以民促刑——通过股东知情权纠纷、盈余分配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调查令获取公司公账流水记录、财务资料等,明确股东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违法犯罪线索,成功刑事控告立案
【案例分享】
案情简介:委托人与A某系B公司的股东,B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大股东A某负责。后续经营过程中,委托人与A某之间发生矛盾。之后,A某利用其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故意不召开股东会,也不对公司经营的盈余进行分配。并且,经委托人初步调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但公司账上可供分配资金极少,怀疑A某存在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拟委托本团队以职务侵占提起刑事控告,追究A某刑事责任,维护公司及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案报案时面临的最大难题便是相关事实皆是委托人的猜测与怀疑,能够证明违法犯罪活动存在的证据甚至线索都聊胜于无,此时本团队充分利用了公司纠纷的相关民事思维,通过民事诉讼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及线索:在律师指导下,委托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知情权之诉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委托人及律师出具了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得到公司银行对账单明细记录、公司支付宝账户收付款明细记录、公司营业期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员工社保缴纳明细表等资料,并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并取得《专项审计报告》。通过民事诉讼收集的原始材料及后续审计结果,本案中的违法犯罪事实初露端倪,已经可以初步反映出公司的大部分资金异常流向A某的个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亲密关系人、关联人等,虽然未直接与A某正面交锋调查其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但其违规挪用公司资金并长期未予归还的行为已可以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在以上证据材料及线索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开展了初查工作,调取了A某及其关联人的部分二级账户信息,进一步佐证了由A某主导转移、隐匿公司财产的违法犯罪事实。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对A某立案侦查。

四、结 语
本系列专题主要围绕本团队一些亲办案例展开,从律师办理案件的角度、想方设法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分享一些刑民交叉“思维”的灵感与“思路”的经验之谈,并从专业角度分情境、分类型地梳理、探讨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灵活运用刑民救济途径的思路启发,以求达到相辅相成甚至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办案效果。整体而言,总结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