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9年10月27日,第十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主题是“刑事辩护40年:回顾与展望”。来自全国28个省市区的近500名专家学者、律师、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
以下是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铭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很高兴有这个机会跟我们各位律师界的朋友做一个交流,我始终觉得以尚权律所等为代表的刑事专业所以及刑辩律师近年来为法治建设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非常值得我们敬重。
本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辩护全覆盖与值班律师制度”,我觉得将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放在一起来讨论,设计的非常好、非常科学,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是难以分割的两个制度。今天,我主要提出以下三个问题:
(一)全覆盖和值班律师的关系
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来看,全覆盖是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配套措施做出的。我们知道以审判为中心就要求庭审实质化,要求做到“四个在法庭”,要求有律师的参与,没有律师的参与就不可能做到“四个在法庭”,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所以全覆盖本身是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回到现实,我们又会发现我国刑事辩护率非常低,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看,由于关于刑事辩护率的研究很多,到底多少,这个争议很大。最高法院曾经有个数据,他说基层法院律师平均辩护率为22.5%,中级法院平均辩护率在30%左右,这样一个数据跟我们预期差不多,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的辩护率,这就说明我们辩护率极低,反映出我们《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也反映出对于我们在座刑辩律师来说确实有很多机会,因为离全覆盖还很遥远。
从制度设计角度来说,全覆盖的重点显然是在庭审阶段。但是由于现在辩护率还很低,这就对我们的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了一个很高的要求,所以上午我们的专家也讲到法律援助制度亟需改革,这是一个审判阶段的问题。我们怎么做到全覆盖呢?蓦然回首发现全覆盖实现靠的是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现在已广泛推行,如看守所、法院等,这些值班律师主要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个定位是很清楚的,再来看看这种法律帮助是不是达到全覆盖的目的了呢?个人觉得有很大差距。表面来看全覆盖数据越来越好了,在审前阶段,我给你咨询一下就叫全覆盖了,但是这种是质量不高的法律帮助,更多的是把律师叫过来作为见证人,让你签一个具结书就叫全覆盖吗?我们说通过所谓值班律师,通过见证人的方式提高了律师的参与度,以实现了所谓全覆盖,其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全覆盖,实质上没有达到我们的要求,因此,这就有了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进行进一步充实化的巨大空间。
从关系的角度来说,我们的值班律师制度是跟另外一个制度捆绑在一块的。刚才闵春雷老师也讲到了值班制度是认罪认罚制度当中的一个小制度,她的一个基本的理念就是所有认罪认罚的案件都应当有律师,因为犯罪嫌疑人一旦认罪认罚就意味着放弃自己大量诉讼权利,这样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做认罪答辩人必须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比如说我在美国看认罪案件的刑事审判,无一例外被告人身边都会有一个律师,法官不再问案件细节问题,主要问律师,问被告人认罪是否自愿、是否知道认罪后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而不是围绕证据、罪名等展开的。对于律师的这种参与,我们认为是保障其权利非常核心的一点。当然也有很多律师朋友会说现在很难做到,确实难,但是从官方公布数据来看,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还是发挥了很大作用。根据最近公布的数据,2019年1月至9月的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起诉的占9.1%,免于刑事处罚的占1.3%,判处缓刑的占36.6%,管制并处附加刑的占23.1%,非羁押和非监禁型的比例明显提高,作为刑辩律师还是大有可为的。早上李昌盛教授也讲到37天黄金救援期,检察官在当中起重要作用,这里补充一点,调研发现其实不起诉不是其中关键,因为检查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还是非常慎重的。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到检察阶段,撤销案件的比例非常高。我在浙江省基层调研时发现有些地方甚至达到20%左右,因此审查起诉之前确实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关键是律师权利保障
我认为要实现所谓的刑事辩护全覆盖,需要我们的教授、刑辩律师以及立法司法工作者一起来呼吁,关键的是要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辩护律师的相关权利没有真正得到保障,全覆盖就很容易沦为一种形式。辩护律师最重要的权利有什么呢?首先是知情权,应该将跟诉讼有关的信息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法院、检察院可以通过信息化的途径及时将相关信息公开,这一点非常重要,现在各地司法信息化正如火如荼地展开,正是好时机。实践调研发现,援助类或者值班律师类案件中,存在司法机关有意无意地忽略告知权利的情况,使得相关律师根本不知情,这样便很难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其次是阅卷权,律师阅卷权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不管是法律援助律师还是值班律师的阅卷权都应当得到保障,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第三是要求尊重律师辩护意见。在全覆盖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并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上午安徽的检察官发言中提到,很少有律师找自己来沟通的,实践当中确实有这种情况。律师和检察官的沟通,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律师想找检察官,但检察官说没时间,仅接受电话沟通;另一种是私人关系很好,采用私下沟通。实际上,这两种沟通方式都不合适,最合适的应该是律师到司法机关采用一种公开的方式进行互动。我们发现实践中检察官和法官常常没有给律师这样的机会,而律师和检察官、法官的沟通、互动很重要,检察官、法官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也是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
(三)全覆盖应明确三项配套措施
首先应明确程序违法的后果。我们规定了司法公开、律师会见、阅卷等一系列的程序,但一旦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上的后果就会使得正当程序落空。如不允许不协助阅卷、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等,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上述情况,导致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被剥夺或者限制,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其次应明确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责任。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应作为全覆盖的一个很重要的配套措施。法律援助应该是一种国家的责任,而不应仅被视为每个律师的义务。从制度的角度来看,应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包括协调财政部门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比如像长三角、大湾区等地经济发达,完全有条件先做起来,在经费上给予相关保障,提高办案津贴,试点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使得法律援助服务能够真正有生命力,使得律师真正愿意参与和广泛参与。
第三个是应明确全覆盖的质量标准。形式上做到全覆盖是容易的,而实质上做到全覆盖就必然要求明确相关的质量标准。从现在值班律师的实践来看,全覆盖的质量还不高,确有律师在参与法律援助的时候责任心不够,积极性不高,这背后主要是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制度尚需完善,个别律师的职业道德也还有待提高。甚至个别案件中出现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要律师,这将是一个恶性循环,对律师行业是有伤害的,所以每位律师应真正把提高全覆盖的质量和刑事辩护的职责和使命联系起来。应建立全覆盖的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规范案件评估程序,建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跟踪制度和资源采集共享制度,综合采取第三方评估、日常评估、交叉评估等方式和听庭、回访等措施,全面掌握律师办理案件质量情况,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
刑事辩护全覆盖与值班律师制度
作者:胡铭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2019年10月27日,第十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