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愿养猫养狗也不养爹妈,这是犯法的你知道吗?

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很多城市的老人都有养老金,部分农村的老人也享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每月定期有钱拿。反观年轻人,则大多背负着结婚生子成家立业的沉重包袱。

很多城市的老人都有养老金,部分农村的老人也享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每月定期有钱拿。反观年轻人,则大多背负着结婚生子成家立业的沉重包袱。正因为此,越来越多的子女不愿意赡养父母,认为父母过得比自己好,自己不赡养父母是理所当然的。对此,小编我可坐不住啦:我说这位别人家的儿子/闺女,不管自己的爹妈是犯法的你知道吗?
01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断绝亲子关系也没用
所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部分家庭难免会出现毛晓彤的爹、梅艳芳的妈这种让人哭笑不得的父母,但无论是父母没有对你尽到抚养义务也好、父母有家暴的恶习也好,哪怕父母做出了什么十恶不赦的举动都好,你依然得对他们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且不附带条件的,换言之,即使你的父母家财万贯,你也应当赡养他们。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协议或者合同变更、消灭该义务,因而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原、被告断绝父子关系、双方不存在赡养、原告不得要求被告赡养的合同与法不符,当属无效,故被告以此抗辩原告的赡养请求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案号:(2011)民民民初字第906号
此外,关于离异家庭、收养家庭以及继父母子女家庭的赡养义务承担、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赡养费的支付标准问题,此前小编已经写过文章向大家普法,大家可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回顾内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02 赡养人间可签订赡养协议
在多子女家庭中,赡养父母容易出现踢皮球现象,大家都指望着时间更充裕、经济更雄厚的一方承担对父母所有的赡养责任,这无疑是不现实的。为此,赡养人间可通过签订赡养协议以明确各自在赡养父母这件大事上的分工,这样既可以避免子女间推脱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也可以合理分担赡养责任,减轻子女的赡养压力。
签订赡养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协议需经被赡养的老年人同意。
2、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3、协议内容不得违反老人的意愿。
赡养协议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的关系。
3、履行赡养义务的具体分工:包括支付赡养费的数额、给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照顾被赡养人衣食住行的具体措施以及对被赡养人财产进行临时管理的方案等。
4、协议变更的条件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03 赡养协议可依法办理公证
签订了赡养协议后,被赡养人与各赡养人也可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为赡养协议办理公证。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应到被赡养人或赡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办理。办理公证原则需要缴纳一定的公证费,但对于部分地区,基于地区优惠政策可减免,比如广东省中山市的老年人就无须为办理赡养协议公证而支付公证费。
《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009修改)(十)老年人办理扶养、助养、赡养协议公证时,公证机关免收公证费。
04 赡养协议非万能,必要时仍要承担赡养责任
对于订立了赡养协议的情形,也并非可以绝对地减少或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案例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法院判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4日)
从上述的案例可见,在多子女的家庭,签订赡养协议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无法按照协议赡养好父母时,父母可以要求其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其他子女不得以已经订立赡养协议为由拒绝承担协议外的赡养义务。
此外,很多家庭仍有“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思维,认为女儿无须赡养父母。实际上,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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