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请求履行”的实务认定标准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近现代合同法的基石,然而随着商业社会合同交易模式的快速发展和商业交易的现实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应运而生。
引言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近现代合同法的基石,然而随着商业社会合同交易模式的快速发展和商业交易的现实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应运而生。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给付之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向第三人给付的义务,第三人亦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给付。这意味着第三人虽然未在合同上签名,但仍可获得某种权利或利益。
这种新型合同为商业交易架构提供了更多的供给和选择。原《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和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均对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然相较于《合同法》六十四条,《民法典》新增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1的条文才实质上确定了“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地位。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核心要素在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请求直接履行”。法律规定的情形相对比较明确,但司法实务中关于“当事人约定可以直接请求履行”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本文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概念进行了回顾,并对司法案例进行了整理,望有助于明晰实践标准。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类型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利他合同
查阅裁判文书网的典型案例,部分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将利他合同与第三人利益合同混为一谈,并直接使用“利他合同”替代第三人利益合同,这并不准确。一般而言,利他合同当以第三人获益的纯粹性与绝对的无偿性为必要条件2,而第三人利益合同可能出现附条件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取得利益可能需要完成一定义务为前提。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类型
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与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无论是不真正利他合同,还是真正利他合同,都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对价与享受利益相分离,第三人无须支付任何对价而享受利益,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第三人是否享有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3。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即在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在未按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第二款规定的是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即在债务人为及时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享有独立的债权请求权,而债务人可以以先履行抗辩权对抗第三人。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要件
要成立第三人利益合同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有效成立外,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第三人利益
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但合同约定了当事人之外人(即第三人)取得利益。取得利益的第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同时若第三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既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合同目的
第三人利益合同设立的目的在于使第三人获得利益,第三人取得利益取得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给予第三人利益的合意。
(三) 第三人接受
第三人必须接受合同中规定的权益或利益。这意味着,第三人必须在合同订立时知道当事人合意并同意他们将从合同中获得的权益或利益,这种同意可以是明示同意,也可以根据法律推定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范围内拒绝。
三、法律规定的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4提及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典型合同。
1.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5关于投保人、受益人的请求权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双方合同,受益人并不在合同之中非合同主体,但是关于“受益人”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却是以法律条文的方式完整而准确的规定出来,因此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利益有关条款的规定实际上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运用,即第三人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向保险人主张债权和起诉债务人的权利。
2. 狭义委托贷款合同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关于委托贷款的概念6可知,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实际上不承担贷款风险,并且对于贷款收回仅负有辅助性作用,而真正承担贷款回收风险的是委托人,因此笔者认为可将委托贷款合同视为为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四、“约定可以直接请求履行”的实务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不得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然而,当前对于何为“合同约定”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法官对于何为“合同明确规定”、何为“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因此笔者通过以“第三人利益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约定”、“利他合同”等多个关键词通过“北大法宝”、“威科先行”两个数据库中查到下述案例。
(一)以约定明确为由支持第三人请求履行的案例

(二)以没有约定为由不支持第三人履行请求的案例

(三)合同无明确约定但基于合同主体与第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进而认定第三人可直接行使请求权的案例

由上述案例可见,“约定可直接请求履行”的实践标准并不明晰,部分案例中存在法院扩展解释的情况,当第三人与债权人存在特定关系时,法院更可能扩张适用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比如:
1.债权人系第三人公司的股东,所涉款项为出资款。此类情况下,第三人作为应向股东收取出资的公司,其向股东直索的权利究竟是源于公司法的直接规定,还是合同约定,还值得商榷。
2.物业管理让渡。新物管公司究竟是依据老物管公司与业主的约定取得物业费收取的权利,还是直接依据事实合同而享有物业费收取的权利,同样值得商榷。
通过上述案例研判,如果我们需要为第三人设定直索的权利,那么明确的合同约定非常重要;如果我们需要排除第三人直索的权利,也需要保持警惕,不要简单地认为,只要没有约定直索的权利,法院就一定会拒绝第三人的履行请求,需要关注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适用时扩张解释的可能,如果可能,建议明确约定第三人不享有直索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间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石佳友, 李晶晶. 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J].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25(5):13.
3.顾依 张洁 刘洋. 第三人利益合同利他性质之探讨[EB/OL]. 2023-02-10[2023-6-2]. https://mp.weixin.qq.com/s/_nhL1lmZZKv2moEdfhaC2g.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贷款通则》第七条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7.德恒律师事务所 | 关于《民法典》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浅析. Availableat:https://www.dehenglaw.com/CN/tansuocontent/0008/026373/7.aspx?MID=0902 (Accessed: 29 May 2023).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