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至2020年8月26日,经国家的特别授权,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从此,启动了地方性法规对个人破产制度开创性的探索。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究竟什么是个人破产?个人破产了是不是就可以欠钱不还了?个人破产有什么用?针对个人破产引发的一系列争议和问题,本文结合《个人破产条例》与大家探讨。
其实,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和英国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到了今天,很多发达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趋于成熟,但我国却迟迟没有颁布这项法案,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我国的个人债务实在是太多了。
一旦被确定为个人破产,那不仅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信誉也将遭受重创。
我国的个人债务来源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前消费观念已经融入许多人的日常生活。根据央行发布,截至2021年上半年,我国信用卡逾期未还金额高达1000多亿,并且在持续高涨。信用卡可以说是坏账率最低的借贷产品了,并没有包含我们常见的花呗、京东白条、各种小贷、校园贷……其次,作为传统的中国人,以房养老的观念深入人心,房贷的负担已超过许多家庭总收入的一半;再次,企业经营活动中,借款合同中的“无限连带责任”条款、投资协议中的“对赌回购”条款等等。种种原因,使得近年来,承受不住压力走向末路的人逐年上升。对于这些遭受失败的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于他们而言,是新生。我国如今的市场环境,个人破产制度的诞生,迫在眉睫。
《个人破产条例》的出现,给债务人提供了救赎的机会,帮助他们拥有重新开始的可能。但是,个人破产并不是就不用还钱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国温州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无力负担的情况下,最终获得了4位债权人的谅解,只需要按1.5%的清偿比例偿还,一旦偿还完毕,是可以恢复个人信用的。
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体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然而也因为其能免去巨额债务,个人破产的适用要求较高。
第一,个人破产的提起,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定是否受理,对于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及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如实申报财产,从申请日开始追溯三年,不存在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
第三,设立了考察期限,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生活进行了限制。
总之,个人破产制度保护了那些值得保护的债务人,给了他们一个自我救赎、获得新生的机会,也让那些想要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躲避债务、逃避法律责任的人意图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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