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人人都是信息的发布者,也是信息的接收者,利用网络平台在虚拟的空间里对他人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事情时有发生。近日,原州区法院城郊法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2023年4月某日晚,原告王某在快手平台某网红直播间内进行互动,某网红主播与他人PK时将原告抱起来转圈,被告张某遂将该直播视频截屏后发布至本人快手平台账号,并配有文案“水性杨花”,该图片被多人浏览、点赞。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张某删除截屏照片及文案,被告拒不删除。原告王某将被告诉至原州法院,要求被告删除信息,在报纸刊物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侵犯,法庭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审理,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结合本案侵权事实及社会影响,最终判决张某当面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官寄语]共享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当谨言慎行。在网络空间发布言论时,把握好言论边界,遵纪守法,理性发声,文明用网,不做不分青红皂白的“键盘侠”。避免以身试法,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应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原州区法院来源:原州区法院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人人都是信息的发布者,也是信息的接收者,利用网络平台在虚拟的空间里对他人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事情时有发生。近日,原州区法院城郊法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