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风险,促成交易:合同审核秘籍看这里

来源:TA娱乐法

文章摘要
合同审查是公司法务和律师都需要去面对和处理的日常工作之一。

合同审查是公司法务和律师都需要去面对和处理的日常工作之一。法律人的严谨会促使律师对细节的勘误有极致的追求,然而当有些律师回馈给客户一份满是修改痕迹和批注的合同,却换来客户的一句“你这个律师,不懂业务”的评价时,作为律师就需要明白:合同审查,需要的绝对不是抛弃了商务本质而只埋头于法律中,对于精力与时间盲目耗费后的自我感动。
为商事主体提供法律服务,既需要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深入的理解,也需要对所涉行业的商务运作脉络有敏锐的感知。因此,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律师需要同时构建“一个法律人”和“半个商务人”两种思维导向。
一、什么是律师的“商务思维”?
合同的设立是为了让“交易内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具有“半个商务人”思维的律师可能并不直接参与到商业交易或谈判中,但是其对商务内容的把控能力却不亚于业务人员,在这样的思维导向下,合同审查工作也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有些律师耗费大量时间修改后的合同并不能使客户满意,很多时候是因为这些律师在合同审查中视角过于单一,即就条款讲条款,就法律讲法律,反而忽略了一个公司交易的本质和业务需求。意图制造出一份在法律人看来权利义务“完美”的合同,却直接忽视了客户的商务需求,而违背了客户聘请律师时希望起到助力业务发展作用的初衷。
与法律思维中的权利、义务、责任、救济、风险不同的是,律师的商务思维更注重这个交易本身是否能达成、交易中利益的分配、双方的合作关系能否长久、项目推进的效率、以及各种变通的方式。
二、律师为什么要训练“商务思维”?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作为律师需要厘清楚一个首要问题:客户聘请律师审查合同的目的是什么?衡量合同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合同是否具有良好的可执行性,所谓可执行性,包括正常履行时的可执行性和违约处置时的可执行性。
事实上,客户聘请律师进行合同审查工作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将缺乏可执行性的合同修改成具有良好可执行性的合同。
从商务的角度来说,一份合同就是一笔生意,大部分的生意是一场以“谋利”为目标的活动,而这个“谋利”需要以一个更为开阔的视角来解读。比如:一家小公司和一家知名跨国企业签署了一份看起来并不赚钱的且具有诸多限制的、不对等义务的合作协议,但是这家小公司可能会基于该合作提升其在行业内的商业地位和品牌价值。而这样一份在法律人看来“千疮百孔”的协议,却是可能是客户实现其商务目的、打开财富之门的钥匙。在面对这样一份协议的时候,正需要律师在“法律风险”和“商务可行性”中进行一个博弈与权衡,从而满足客户的本质需求。
可以说,绝大部分的交易都是存在风险的,这点客户自己也很清楚。而客户之所以聘请律师,目的就是希望可以借助的法律知识专业认识帮助把控风险,提出预防方案,但最终目的还是要为了把业务做成,实现自己的预期利益。
而只有在充分的法律思维上具备商务思维的律师,才能够在把控风险的同时,协助客户把交易更加放心地完成。
三、如何培养商务思维呢?
在这里,根据笔者以往工作中的所感所悟,给大家提几点关于合同审查工作的小建议:
首先,一定要多和客户,尤其是具体参与到商务谈判的业务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
这种沟通是需要去了解合同的交易背景、相对方的基本情况、我方的业务需求(谋利点)及交易底线等,这些信息在合同文本中无法完全体现,却都是法律之外影响合同审查的十分重要的因素。
现实中,很多业务人员会直接将合同发送至对接邮箱,而在邮件正文中并不会对合同相关背景有过多的阐述,所以很多影响合同审查的信息其实是需要律师主动去沟通获取的。在每笔交易中,律师需要根据客户想要获取利益目标的不同,及其可支付的对价及承受风险程度的差异去对合同条款进行“量体裁衣”式的设计、安排与侧重。
其次,学会把控修改的尺度,不做“臆想型”和“刷存在感”的修改。
律师审查合同的难点之一就在于:很多时候律师并没有亲自参与到业务的商业谈判中,律师需要处理的合同是“别人”洽谈的内容,而非“自己”谈判的条款。当一个合同拿来,律师对于上面表述的交易内容难免会有疑惑的地方,比如当一个影视投资发行协议中约定的发行代理费比例过高,超出行业通常约定的范围,或者在投资收益分配的计算扣减条款中并没有向通常交易那样优先扣除宣发和代理费,这时候难免就会产生去修改条款的冲动。
针对这些存在疑惑的,却又和业务本身息息相关的内容,建议不要去直接进行修改,而是采用批注形式与业务沟通确认后,再进行具体的修改工作。这就是不要做臆想型的修改,臆想型的修改大多是建立在猜测的基础上,可能会和业务谈判的实际有出入。
什么叫“刷存在感的”修改?同一个意思和事情不同的人起草合同可能会有语言表述上的不同,但是只要条款表述清楚、明白、无歧义即可。律师不要试图通过合同审查工作去评判谁的语言表述更好,也不要为了显示自己的语言表达更强而将原本就很清楚的表述修改成另外一种表达,这样会让合作的相对方比较反感。作为法律支持服务的提供者,律师在合同文本上修改过的每一个字,其实都是需要业务去和谈判的。所以,尽量不要因为一些无关紧要的语文修辞去给业务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做好项目管理。
影视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投入资金大、项目周期长、知识产权内容繁复多样、双方权利义务复杂、投资方众多等特点,一部影视作品从制作到发行可能会涉及很多合同,所以律师审查合同的视角应当是可微可巨、可窄可宽的。现在很多影视公司都是以影视项目为单位来开展业务活动的,以项目管理人的视角去统筹影视项目中所涉的法律事务有助于律师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按道理来说,一个项目的运行发展其实是应该有一个专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操盘和对接所有合同事务的,但是就现阶段而言,中国整个影视行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摸索前进的阶段,从业人员的个体业务水平的差异和这个行业很强的人员流动性都使得一个项目的对接人经常变更,如业务人员对合同项目管理的意识不强,这就会导致随着项目的推进,项目内存在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漏洞越来越大的情况。
公司中的一个影视项目,可能会有好几个不同的业务人员同时展开对外洽谈,负责制作的小伙伴谈的主创协议中如果有分红条款,而负责谈融资的小伙伴可能并不知道,这样就会导致在未来投资收益的结算安排中没有扣减主创分红,那么客户可能就需要独自承担这部分的金额。如果经手项目的律师有比较强的项目操盘能力,并对自己所接触的同一个项目中的所有合同及履约情况有清楚的认识,则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运行到中后期的项目存在合同相互“打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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