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封了之!
近日,因被申请人陕西某工程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根据其申请,两当县法院裁定解除了对其的诉前保全措施。这是两当法院首次作出积极尝试,以企业担保函作为解除财产保全的反担保方式。
今年3月,徽县某装卸公司向两当县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判令陕西某工程公司支付其工程款69.87万元。立案审查期间,根据陇南中院的相关业务指导,办案干警及时向徽县某装卸公司发放了《诉前保全提示卡》,向其充分释明了诉前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徽县某装卸公司于3月26日向两当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陕西某工程公司银行账户或有价财产69.87万元,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足额担保。
当日,经两当法院依法审查,裁定在诉前冻结陕西某工程公司69.8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被申请人的保全行为严重影响申请人公司的正常运行!”5月16日,陕西某工程公司向两当法院提交了广东省某担保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并提供了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广东省某担保公司担保函表示,自愿就被担保人解除查封申请一事提供69.87万元的担保。
办案法官认为,冻结陕西某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确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其提供了与本案财产保全金额等额的保函作为担保,与徽县某装卸公司诉讼主张相当,在条件成就时能让徽县某装卸公司迅速获得补偿,极大程度上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风险,该保函解除案涉保全措施并不会影响徽县某装卸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属于充分有效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最终,经两当法院严格审查,解除了对陕西某工程公司银行账户69.87万元的冻结。
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两当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审执理念,在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从而“以保促调”“以保促执”,保障申请保全人合法期待利益、推进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创新准许被保全人以有效保函作为解除保全措施的担保方式,依法采取灵活解封的方式降低被保全人账户冻结、资金占用等风险,最大限度减小被保全人的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效帮助涉诉企业摆脱困局,有力保障了企业的经营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不能一封了之!" 两当法院活用诉前保全措施助企纾困
作者:两当县法院来源: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能一封了之! 近日,因被申请人陕西某工程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根据其申请,两当县法院裁定解除了对其的诉前保全措施。这是两当法院首次作出积极尝试,以企业担保函作为解除财产保全的反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