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有风险,担保需谨慎!

来源:双江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双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再现 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舒某某于2014年7月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10万元,借款用途为种植桉树、借款期限为60个月。

近日,双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再现
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舒某某于2014年7月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10万元,借款用途为种植桉树、借款期限为60个月。同日,刀某某、陶某某与原告某某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刀某某、陶某某将其名下的林地为被告舒某某的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履行出借义务,但自2022年1月4日起,被告舒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经调解,原告与被告舒某某、刀某某和陶某某达成还款协议。调解结束后,刀某某、陶某某说到“我们只是出借了林权证,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法官说法
那么,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官提示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综合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应当理性思考,避免“义气”用事,本来帮朋友是个好事,可是如果盲目担保,不计法律后果,可能会出现让自己深陷泥潭无法自拔的情况,使得自己多年的奋斗成果付之东流,更使得家人也受到不应有的影响。
法官提醒您,在有人要求您提供担保时,您一定要慎重:
一、了解担保的法律内涵和后果,对风险有一定了解和心理预期;
二、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征信情况、合同等有全面的了解;
三、切忌随意签名,签名前一定认真核对内容,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对方陷阱,致自己及家庭财产陷入风险之中。
四、不为他人甜言蜜语所动,不为小利益所动。
最后,不要盲目讲“江湖义气”,为了自己及家庭的幸福,一定要在征信有问题的人面前说“不”。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