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则“旧案”
2019年6月20日,国内云平台侵权第一案二审最终宣判,阿里云胜诉,不在该案件中承担责任。时隔四年,云平台的侵权案件才落下帷幕,根据《侵权责任法》的“通知-删除“规定,阿里云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本应尽到协助原告维权的责任,但最终被判定无责,似乎阿里云成功躲过了一劫。有道是太阳底下无新事,互联网也不例外,依然有许多牵涉云平台的案件尚未审结,该案的宣判是否开启了“云平台可无限免责”的榜样呢?那还得看看云平台的来龙去脉。
01云平台究竟是什么
在 19 世纪末期,电力才刚被应用到生产领域,那时的工厂还需要自备发电设备,成本高昂非寻常企业可以应用,著名的发明家爱迪生也就依靠垄断电力设备的生意赚了不少钱。然而几年过去,以尼古拉·特斯拉的交流电技术为核心的集中式供电电网便进入市场,更安全、更便宜、更省心,于是绝大多数公司纷纷改用公共电网供电,那些几年前置办不起发电设备的工厂也随着电网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同样,电网革命带来的电力普及让寻常人家也能用得起电,为电气时代的到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关于爱迪生和特斯拉的恩怨,就是另外一个故事,此二人也与知识产权领域的数桩奇案有关,本文不再多加叙述。但电力发展史上的变革在21世纪又重新在互联网领域演绎了一番,主角就是自建服务器的本地计算方式与分布在互联网上的云计算。
如同一百多年前的自建发电设备,传统互联网建设过程中,从业者也需要单独组织一个技术部门用来架设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基础模块,显然这是商品生产过程中的一环。构建本地计算力不仅仅占用了一堆专门的管理维护人员,且还会因为专门人员的素质差异无法保障计算力安全稳定。于是当网络传输发展到足够快的时代,云计算便应运而生。
云平台始于云计算,这个问题已无争议,而“云“本身就是互联网的形象体现。互联网技术平台经济自从阿里巴巴发迹之后便逐步深入人心,营商者不再关注商品本身而是着重解决用户获取货物之便利。同样云平台也是一种平台,只不过商品换成了虚拟的云计算服务。
将计算力抽象到网络上,有一群更加专业的管理人员集中维护云计算能力的安全稳定,大幅度的提高了信息技术部门的生产效率,还降低了企业信息技术的建设与维护成本。于是一个提供云计算的云平台就可以直接代管这个部门人员的大部分职能。云平台人人可用,则有如电力随着电网的普及进入寻常人家。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云平台是一个解放了入网压力的工具。方便快捷的入网方式让各种服务形式爆发式增长,如同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电力一样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能源。这个概念更像是传统工业领域划分轻重工业的标准:生产生产资料的为重工业,生产生活资料的为轻工业。显然云平台这类服务属于互联网领域的“重工业”,即使“轻工业”们生产出的产品是祸国殃民的品种,“重工业”单位以及制造的工具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云平台的无差别服务形式对于互联网发展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如果我们的实体工厂也能做到像云平台一般简单快捷的提供高标准无差别的加工服务,那么智造大国未来可期。
02侵权的什么权
再来看互联网侵权侵的什么权,由于互联网传输的实时性,侵权行为往往集中在:名誉权、知识产权、隐私权三个领域。显而易见,互联网侵权行为均是围绕其特点,有得必有失,倘若所得远大于所失,则为新技术的让步就是合理的。
一般来讲,判定侵权行为必须要审查:行为是否违法、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有无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这四个要素,如果四要素齐备,便可以认定构成网络侵权行为,缺少任何一个,侵权均不成立。
作为平台的组织建设者必然不希望自己的产品无人使用,首先云平台既然是合法合规经营,那么经营模式使然,必定会实行最大限度兼容性规则,能为越多的用户提供便利其利润才可能越大。另外云平台的服务属于被动响应型,用户提出了请求才能得到响应,主观上不具备协助使用者违法的意图。
除此之外,互联网领域本身的损害主要体现在代码的数字资产的破坏,侵权本是原被告双方在现实层面的争议,与云平台的服务范围并无瓜葛,综上所述,也就截断了用户侵权与云平台本身的关联。
上一节提到云计算几乎是重现了20世纪初电力从分散到集约的发展历程,但云计算并不像电能那样只是一股持续的能量,云平台也不像发电厂一样只是单纯生产电能的机构。如果说互联网建构出一片代码世界,在代码世界里,云平台除了提供分散式计算的服务,还提供了代码运作的空间。电影《无敌破坏王2》导演将各大互联网公司具象成代码都市里的一幢幢五彩斑斓的建筑,如果拿来类比云平台,那应该是一座容纳了许多家公司的多层办公楼。
云平台不仅仅拥有容纳代码的空间,更有为快速服务客户所打造的管理程序,这也将云平台与自建服务器的形式完全区别开,毕竟自建的服务器并不会自己提醒你什么时间做什么事。但正是因为云平台的自我管理属性,才将其牵连到众多侵权案件中来,因为可以管理代码所以就有权处理代码?这显然是某些公司想当然的思路,现实当中的写字楼内某公司侵权,诸位会将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统统告上法庭认为其提供场所给他们侵权么?

来看一幅十分接地气的“平台经济”图
这是老家的农村市集,非集市日市场上空无一人,市场上只有平台没有经济。显然没有人流量的平台经济毫无价值。
在上世纪80年代自由经济开始复苏的时候,摘掉了“割资本主义尾巴”大帽子的农民们放心大胆的入市经营,如同现如今的淘宝一般火爆。这是生长在最基层的经济模型,已经由历史证明是正确可用的。放在互联网领域,解放生产压力也必定会带来及其快速的生长。
小程序这类算是比较特殊的云平台,其组织形式非常类似于这类乡村集贸市场,运营者仅提供框架(摊位),商贩入场方便且管理费(摊位费)低廉。市集(有些地方叫圩)一般不会跨区经营,不相通的两个区域即使有侵权也不可知,也没有特定的市场管理者,仅仅是摊位所在的村委会收取极少量的市场管理费用,其中还要上交到工商局一部分,但是市集对于周围村落带来的经济意义是巨大的。如同乡镇市集,小程序也解放了一批社交淘金者。
同样的模型,云平台显然要高级不少,除了有铺面更有仓库,更像是“商住两用型综合地产”,小程序只有铺面,并不具备存储大量数字资产的能力。然而无论小程序还是云平台,都只是提供空间便利,不参与使用者的实际经营。“铺面“是由使用者创建,铺面的经营也都是使用者全权掌控,犹如市集所在地的村长管不着卖菜人的货怎样摆放。
是案,主要被告方侵犯原告方知识产权在先,下架判决仅体现在“关停铺面“的层面,而法院对原告方提出的删除涉嫌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要求予以驳回,却是体现在对经营形态的保护。即使判决要求执行删除内容,那么执行主体也应是被告方当事人,不应该是作为”物业管理“方的云平台。倘若云平台不能保全私有部分的数据,那么其公开部分也就失去了应用价值。不能忠于主人的管家谁还敢用!
03公与私是个相对概念
说到安全不得不提隐私,不能保证隐私的私,公共领域也就没有意义。正如现实当中的社交场合大家往往要精心打扮一番,女士们往往还要“梳头、化妆、搽香香“,一般不会有人将最不堪的伤疤故意摆在外面让人欣赏,如果有,那么面前可能还有一只破碗。
在公共领域的自我美化本无可厚非,本来就是人性使然。云平台使用者在使用云的过程中就像是自我化妆,身体(代码)健康交给云平台,美不美(服务)就要看自己的本事了。美化即是社交需求也是自我保护的需求。在网络的媒体语境里,公共领域出现的非敏感隐私(社交帐号ID等用以确认身份的数据)并无多少保护意义,无论是真是假,统称马甲,用户的真实信息属于隐私就需要保护,公布在网络的部分就应该公开。
但是人性使然,总有人愿意为他人的隐私买单,毕竟隐藏在马甲背后的真人才是经济价值的最终来源。不仅有消费他人隐私取乐的娱记狗仔,还有依靠收集隐私信息为用户推荐内容的机制,用户隐私已被各色开发者当作一项重要的数据资产奉若神明。如上文所述云平台只是“互联网领域的综合性房地产”,即使数据存放在云,平台却不具备支配使用者数字资产的权力,反倒是拥有尽可能保全其资产的义务。
使用者,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在网络环境里的身份只是一串代码,保证代码的安全是云平台的首要也是唯一职责。网络侵权往往不是侵犯的代码本身,而是因为网络的媒体属性损害了使用者在现实当中的利益,即使是现实当中惹到了无法无天的家伙要上门打砸抢,小区保安也会尽安保义务拦截破坏者,并不能因为存在侵权行为就大开门户协助维权者搞破坏。
从来都没有践踏在废墟之上的正义,也就不会有法律强制颠覆其存在的规定。如果云平台遵照一审判决,执行了删除服务器的操作,其他的使用者反倒是会因为无法保证代码安全而逃离平台,这是为了维一家之权造成更严重的损失,倘若“通知-删除”规定广泛应用于云平台,在私有领域有任何激进动作都要被抓出来消灭之,无异于在家小声评论邻居的臭脾气就被举报到物业那里,破门抓人并腾空屋子,门里门外没区别,还要门何用!
我们永远不希望出现一条如同“索科维亚条例“的法规,要求将每一位用户的私有信息完全的记录下来,美其名曰”保护“,强制公开数据只能是给别有用心者提供便利。
这种行为像是所有人都在北方大澡堂子里脱的精光,每个人却都蒙着眼,只能想象但不能看见周围人的真实面貌,但是总会有人有办法摘掉蒙眼布将各位的隐私一览无余,诸位却因为视之不见根本不知道有人已将其看光,简直就是灾难!
同样作为“物业公司“的云平台管理方,也没有必要执行严苛的审查准入制度,就像没有物业公司会在每家住户的门上强开一小洞,监视每家内部究竟在干什么用来保护周边住户不受侵害,这猥琐又变态还劳神费力的要求不知什么样的人才能想出来。
04服务性反侵权制度的可能性
真实形态的云平台也是一段代码,这个说法显然不能像把火药说成是“一撮粉末“那样轻松惬意,《黑客帝国》里尼奥看到的守护天使是一串金色的代码,完全异于周围的世界,平台经济想要长治久安,可能也需要多食用几段这种金色代码,用来延续活力。
云平台最大的挑战似乎并不在于安全性,而在于服务的老化,也许代码的问题还得交给代码来解决。
虽然是案的判决将云平台在众多“网络服务提供者”当中独立出来,提升到了与互联网基础服务同等的层次。
但云平台尚且拥有降低侵权风险的义务,倘若国内的各路云平台诸侯有能力规避侵权风险,用户们必然会纷至沓来。
这个观点是从云技术存在意义的角度演化而来,云平台的本意是将使用者从纷繁的技术劳务中解放出来,旨在提高效率,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业务本身而不是代码的存在与安全上。
我们可以展望一下,数据合规制度让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更安全,将来的云平台也会在有效法规的引导下开发出遏制侵权行为的附加服务,延续其高效率的优势。
现实的技术开发环境里有沙盒技术,互联网法规是否也能借助规定里的“反通知制度”,制定一个“沙盒领域“最大限度的遏制侵权行为呢?
(反通知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权利人的通知中应当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在互联网服务商删除/屏蔽相关内容的同时,允许涉案内容的提供者向服务商提供反通知,并举证证明自己提供的内容不侵权。在接到该反通知之后,服务商应当/可以恢复被删除/屏蔽的内容。)
P.S.云平台侵权第一案的案源,数年之前也因为侵权行为被行业质疑,只是涉案另一方并未进行实质性追责,因此也并未造成多大影响。
然而大部分从业者并不想花费精力创造新品种,却更擅长打擦边球蹭热度,不以懒于创新为耻,反以蹭到热点为荣,笔者在近几年的知识产权工作中深有体会。
仿佛是中了“创新必定要侵权,侵权必定要追责”的魔咒,一旦惹上就是旷日持久的争论与纠纷,这不应该成为阻碍发展的枷锁。
倘若创新者有机会不依靠跟风凑热点的方式获得认可,那必将是创新的乐土。
2019年6月20日,国内云平台侵权第一案二审最终宣判,阿里云胜诉,不在该案件中承担责任。时隔四年,云平台的侵权案件才落下帷幕,根据《侵权责任法》的“通知-删除“规定,阿里云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本应尽到协助原告维权的责任,但最终被判定无责,似乎阿里云成功躲过了一劫。有道是太阳底下无新事,互联网也不例外,依然有许多牵涉云平台的案件尚未审结,该案的宣判是否开启了“云平台可无限免责”的榜样呢?那还得看看云平台的来龙去脉。
01云平台究竟是什么
在 19 世纪末期,电力才刚被应用到生产领域,那时的工厂还需要自备发电设备,成本高昂非寻常企业可以应用,著名的发明家爱迪生也就依靠垄断电力设备的生意赚了不少钱。然而几年过去,以尼古拉·特斯拉的交流电技术为核心的集中式供电电网便进入市场,更安全、更便宜、更省心,于是绝大多数公司纷纷改用公共电网供电,那些几年前置办不起发电设备的工厂也随着电网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同样,电网革命带来的电力普及让寻常人家也能用得起电,为电气时代的到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关于爱迪生和特斯拉的恩怨,就是另外一个故事,此二人也与知识产权领域的数桩奇案有关,本文不再多加叙述。但电力发展史上的变革在21世纪又重新在互联网领域演绎了一番,主角就是自建服务器的本地计算方式与分布在互联网上的云计算。
如同一百多年前的自建发电设备,传统互联网建设过程中,从业者也需要单独组织一个技术部门用来架设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基础模块,显然这是商品生产过程中的一环。构建本地计算力不仅仅占用了一堆专门的管理维护人员,且还会因为专门人员的素质差异无法保障计算力安全稳定。于是当网络传输发展到足够快的时代,云计算便应运而生。
云平台始于云计算,这个问题已无争议,而“云“本身就是互联网的形象体现。互联网技术平台经济自从阿里巴巴发迹之后便逐步深入人心,营商者不再关注商品本身而是着重解决用户获取货物之便利。同样云平台也是一种平台,只不过商品换成了虚拟的云计算服务。
将计算力抽象到网络上,有一群更加专业的管理人员集中维护云计算能力的安全稳定,大幅度的提高了信息技术部门的生产效率,还降低了企业信息技术的建设与维护成本。于是一个提供云计算的云平台就可以直接代管这个部门人员的大部分职能。云平台人人可用,则有如电力随着电网的普及进入寻常人家。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云平台是一个解放了入网压力的工具。方便快捷的入网方式让各种服务形式爆发式增长,如同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电力一样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能源。这个概念更像是传统工业领域划分轻重工业的标准:生产生产资料的为重工业,生产生活资料的为轻工业。显然云平台这类服务属于互联网领域的“重工业”,即使“轻工业”们生产出的产品是祸国殃民的品种,“重工业”单位以及制造的工具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云平台的无差别服务形式对于互联网发展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如果我们的实体工厂也能做到像云平台一般简单快捷的提供高标准无差别的加工服务,那么智造大国未来可期。
02侵权的什么权
再来看互联网侵权侵的什么权,由于互联网传输的实时性,侵权行为往往集中在:名誉权、知识产权、隐私权三个领域。显而易见,互联网侵权行为均是围绕其特点,有得必有失,倘若所得远大于所失,则为新技术的让步就是合理的。
一般来讲,判定侵权行为必须要审查:行为是否违法、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有无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这四个要素,如果四要素齐备,便可以认定构成网络侵权行为,缺少任何一个,侵权均不成立。
作为平台的组织建设者必然不希望自己的产品无人使用,首先云平台既然是合法合规经营,那么经营模式使然,必定会实行最大限度兼容性规则,能为越多的用户提供便利其利润才可能越大。另外云平台的服务属于被动响应型,用户提出了请求才能得到响应,主观上不具备协助使用者违法的意图。
除此之外,互联网领域本身的损害主要体现在代码的数字资产的破坏,侵权本是原被告双方在现实层面的争议,与云平台的服务范围并无瓜葛,综上所述,也就截断了用户侵权与云平台本身的关联。
上一节提到云计算几乎是重现了20世纪初电力从分散到集约的发展历程,但云计算并不像电能那样只是一股持续的能量,云平台也不像发电厂一样只是单纯生产电能的机构。如果说互联网建构出一片代码世界,在代码世界里,云平台除了提供分散式计算的服务,还提供了代码运作的空间。电影《无敌破坏王2》导演将各大互联网公司具象成代码都市里的一幢幢五彩斑斓的建筑,如果拿来类比云平台,那应该是一座容纳了许多家公司的多层办公楼。
云平台不仅仅拥有容纳代码的空间,更有为快速服务客户所打造的管理程序,这也将云平台与自建服务器的形式完全区别开,毕竟自建的服务器并不会自己提醒你什么时间做什么事。但正是因为云平台的自我管理属性,才将其牵连到众多侵权案件中来,因为可以管理代码所以就有权处理代码?这显然是某些公司想当然的思路,现实当中的写字楼内某公司侵权,诸位会将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统统告上法庭认为其提供场所给他们侵权么?

来看一幅十分接地气的“平台经济”图
这是老家的农村市集,非集市日市场上空无一人,市场上只有平台没有经济。显然没有人流量的平台经济毫无价值。
在上世纪80年代自由经济开始复苏的时候,摘掉了“割资本主义尾巴”大帽子的农民们放心大胆的入市经营,如同现如今的淘宝一般火爆。这是生长在最基层的经济模型,已经由历史证明是正确可用的。放在互联网领域,解放生产压力也必定会带来及其快速的生长。
小程序这类算是比较特殊的云平台,其组织形式非常类似于这类乡村集贸市场,运营者仅提供框架(摊位),商贩入场方便且管理费(摊位费)低廉。市集(有些地方叫圩)一般不会跨区经营,不相通的两个区域即使有侵权也不可知,也没有特定的市场管理者,仅仅是摊位所在的村委会收取极少量的市场管理费用,其中还要上交到工商局一部分,但是市集对于周围村落带来的经济意义是巨大的。如同乡镇市集,小程序也解放了一批社交淘金者。
同样的模型,云平台显然要高级不少,除了有铺面更有仓库,更像是“商住两用型综合地产”,小程序只有铺面,并不具备存储大量数字资产的能力。然而无论小程序还是云平台,都只是提供空间便利,不参与使用者的实际经营。“铺面“是由使用者创建,铺面的经营也都是使用者全权掌控,犹如市集所在地的村长管不着卖菜人的货怎样摆放。
是案,主要被告方侵犯原告方知识产权在先,下架判决仅体现在“关停铺面“的层面,而法院对原告方提出的删除涉嫌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要求予以驳回,却是体现在对经营形态的保护。即使判决要求执行删除内容,那么执行主体也应是被告方当事人,不应该是作为”物业管理“方的云平台。倘若云平台不能保全私有部分的数据,那么其公开部分也就失去了应用价值。不能忠于主人的管家谁还敢用!
03公与私是个相对概念
说到安全不得不提隐私,不能保证隐私的私,公共领域也就没有意义。正如现实当中的社交场合大家往往要精心打扮一番,女士们往往还要“梳头、化妆、搽香香“,一般不会有人将最不堪的伤疤故意摆在外面让人欣赏,如果有,那么面前可能还有一只破碗。
在公共领域的自我美化本无可厚非,本来就是人性使然。云平台使用者在使用云的过程中就像是自我化妆,身体(代码)健康交给云平台,美不美(服务)就要看自己的本事了。美化即是社交需求也是自我保护的需求。在网络的媒体语境里,公共领域出现的非敏感隐私(社交帐号ID等用以确认身份的数据)并无多少保护意义,无论是真是假,统称马甲,用户的真实信息属于隐私就需要保护,公布在网络的部分就应该公开。
但是人性使然,总有人愿意为他人的隐私买单,毕竟隐藏在马甲背后的真人才是经济价值的最终来源。不仅有消费他人隐私取乐的娱记狗仔,还有依靠收集隐私信息为用户推荐内容的机制,用户隐私已被各色开发者当作一项重要的数据资产奉若神明。如上文所述云平台只是“互联网领域的综合性房地产”,即使数据存放在云,平台却不具备支配使用者数字资产的权力,反倒是拥有尽可能保全其资产的义务。
使用者,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在网络环境里的身份只是一串代码,保证代码的安全是云平台的首要也是唯一职责。网络侵权往往不是侵犯的代码本身,而是因为网络的媒体属性损害了使用者在现实当中的利益,即使是现实当中惹到了无法无天的家伙要上门打砸抢,小区保安也会尽安保义务拦截破坏者,并不能因为存在侵权行为就大开门户协助维权者搞破坏。
从来都没有践踏在废墟之上的正义,也就不会有法律强制颠覆其存在的规定。如果云平台遵照一审判决,执行了删除服务器的操作,其他的使用者反倒是会因为无法保证代码安全而逃离平台,这是为了维一家之权造成更严重的损失,倘若“通知-删除”规定广泛应用于云平台,在私有领域有任何激进动作都要被抓出来消灭之,无异于在家小声评论邻居的臭脾气就被举报到物业那里,破门抓人并腾空屋子,门里门外没区别,还要门何用!
我们永远不希望出现一条如同“索科维亚条例“的法规,要求将每一位用户的私有信息完全的记录下来,美其名曰”保护“,强制公开数据只能是给别有用心者提供便利。
这种行为像是所有人都在北方大澡堂子里脱的精光,每个人却都蒙着眼,只能想象但不能看见周围人的真实面貌,但是总会有人有办法摘掉蒙眼布将各位的隐私一览无余,诸位却因为视之不见根本不知道有人已将其看光,简直就是灾难!
同样作为“物业公司“的云平台管理方,也没有必要执行严苛的审查准入制度,就像没有物业公司会在每家住户的门上强开一小洞,监视每家内部究竟在干什么用来保护周边住户不受侵害,这猥琐又变态还劳神费力的要求不知什么样的人才能想出来。
04服务性反侵权制度的可能性
真实形态的云平台也是一段代码,这个说法显然不能像把火药说成是“一撮粉末“那样轻松惬意,《黑客帝国》里尼奥看到的守护天使是一串金色的代码,完全异于周围的世界,平台经济想要长治久安,可能也需要多食用几段这种金色代码,用来延续活力。
云平台最大的挑战似乎并不在于安全性,而在于服务的老化,也许代码的问题还得交给代码来解决。
虽然是案的判决将云平台在众多“网络服务提供者”当中独立出来,提升到了与互联网基础服务同等的层次。
但云平台尚且拥有降低侵权风险的义务,倘若国内的各路云平台诸侯有能力规避侵权风险,用户们必然会纷至沓来。
这个观点是从云技术存在意义的角度演化而来,云平台的本意是将使用者从纷繁的技术劳务中解放出来,旨在提高效率,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业务本身而不是代码的存在与安全上。
我们可以展望一下,数据合规制度让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更安全,将来的云平台也会在有效法规的引导下开发出遏制侵权行为的附加服务,延续其高效率的优势。
现实的技术开发环境里有沙盒技术,互联网法规是否也能借助规定里的“反通知制度”,制定一个“沙盒领域“最大限度的遏制侵权行为呢?
(反通知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权利人的通知中应当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在互联网服务商删除/屏蔽相关内容的同时,允许涉案内容的提供者向服务商提供反通知,并举证证明自己提供的内容不侵权。在接到该反通知之后,服务商应当/可以恢复被删除/屏蔽的内容。)
P.S.云平台侵权第一案的案源,数年之前也因为侵权行为被行业质疑,只是涉案另一方并未进行实质性追责,因此也并未造成多大影响。
然而大部分从业者并不想花费精力创造新品种,却更擅长打擦边球蹭热度,不以懒于创新为耻,反以蹭到热点为荣,笔者在近几年的知识产权工作中深有体会。
仿佛是中了“创新必定要侵权,侵权必定要追责”的魔咒,一旦惹上就是旷日持久的争论与纠纷,这不应该成为阻碍发展的枷锁。
倘若创新者有机会不依靠跟风凑热点的方式获得认可,那必将是创新的乐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