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8月,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举行的一场大型艺术博览会上,主办方将其中一个数字艺术奖项颁给一幅名为《太空歌剧院》的画作。
该画是由绘画AI Midjourney制作,作者依靠关键词生成了100张图片,经过数周的微调和筛选,从中选出三张,寄给了主办方——上图是其中获奖的一幅。
此事曝光之后引发了大众对AI作品的讨论:AI画作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AI绘画软件是否会侵犯已有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呢?
01、“AI画作”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AI画作”本质上是软件程序根据使用者的想法与指令,通过既定的程序运作自动生成的“AI生成物”。而“AI生成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学界与实务界都有不小的争议。
(一)菲林诉百度案
早在2018年,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便曾就程序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号:(2018)京0491民初239号】,是国内首例AI作品著作权引发的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当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北京菲林通过威科先行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该分析报告是威科先行库利用算法、规则、模板结合形成,并非由自然人“创作”完成,因此不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但法院参考《著作权法》鼓励文化传播和科学发展的立法目的,强调了菲林作为软件使用者可以在自动生成内容上享有相关权益。
(二)腾讯诉盈讯案
而在深圳腾讯诉上海盈讯一案【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中,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文章体现对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文学作品的要求;其次,写作软件是按照深圳腾讯对于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等方面的安排与选择,自动运作生成了文章,深圳腾讯的活动与文章特定表现形式有直接关系,应当属于文章的创作过程。因此,从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和生成过程分析,该文章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应当认定属于文字作品,深圳腾讯享有其著作权。
上述两个案例是我国实务中对AI生成物地位认定的经典案例。对于AI生成物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虽然不同法院之间存在不同的意见,但对于AI生成物的规范保护都持确认的积极态度。由此可知,无论AI生成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AI生成物可作为部分著作权权益的对象,是目前实务界较为主流的观点。AI画作同理,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AI作画软件产生的作品的相关权属问题,存在被法院肯定的可能。
02、AI画作会侵犯已有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吗?
在AI画作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下,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即法律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应从AI画作是构成合理借鉴还是实质性相似,来判断AI画作是否会侵犯已有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当前AI作画软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学习已有画作的,自动生成类似风格的画作,例如,绘画AI软件“mimic”,只要用户上传不低于15张图片,AI就学习其画风,并自动生成新的图片;一种是通过分析所输入的关键词,将网络已有的图片作为素材,从中抓取类似图片,打乱重新排列“组合”形成新的作品,如当前热度较高的绘画AI软件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等。
无论哪种形式,AI作画软件均需要对大量画作的学习、归纳整合,才有可能形成新的画作。因此,AI作画软件所做出的画作可能具有其数据库中图片的某些元素。按照思想表达二分法,倘若新画作只与已有画作的题材和构图思路存在相似,但采用了截然不同的表达方式,难以从中看出原作的痕迹,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侵权;而如果新产生的作品色彩搭配,线条走向等具体表达方式与被参考画作高度重合,则可能被认定为侵犯改编权。
小 结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AI离我们的生活也越来越近,除了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之外,也多方面地影响着娱乐与艺术。AI诗人、AI作者、AI编剧、AI画家等新型软件层出不穷,但AI软件究其根本还是一种生产工具,无论用于创作,还是使用其产生的作品,都会受到现有法律的规制。在此提醒大家,在使用AI软件及相应产品时,仍需注意版权及著作权问题,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AI作品”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作者:王仁显来源:公司法探

导 言 8月,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举行的一场大型艺术博览会上,主办方将其中一个数字艺术奖项颁给一幅名为《太空歌剧院》的画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