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作为近年来新兴的商业经营模式,在餐饮服务、教育培训、商品销售等行业发展迅速。特许经营资源的所有者,通过将其拥有的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资源等经营资源授权或许可他人使用,从而实现行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以及利润的增长;但与此同时,亦有大量因被特许人信息不够透明、对特许经营模式了解不足等而引发的纠纷产生。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苗卓琳律师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的分析。
01、管辖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自2016年7月1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在杭州地区,发生在杭州市江干区、上城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区、临安市、建德市、淳安县、桐庐县辖区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
02、常见诉请解除或撤销合同事由分析
特许人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实践中,常有特许人为实现获取加盟费或进一步扩张规模等目的,隐瞒特许经营资源瑕疵,夸大自身影响力和预期盈利,从而促使被特许人与其签订相关加盟或特许经营合同。对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亦规定了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情形时,受损害方有权诉请撤销合同。在此种情况下,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和撤销权相竞合,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故在具体诉讼中,可综合考虑举证难易程度及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特许经营资源存在瑕疵、商业模式不成熟
特许资源是特许经营模式的核心要素,通常体现为品牌、商标、餐饮类配方、专利、专有技术等。若特许资源存在重大瑕疵,例如特许人并非相关品牌、商标等的所有人,无权许可或授权他人使用特定资源等;或是特许人自身缺乏统一、规范、特定的经营模式,致使被特许人根本不能在特许人提供资源的基础上从事特定商业活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被特许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未达到理想预期收益
部分被特许人对实现特许经营合同目的的理解存在一定误区,认为在签订合同后,若没有达到此前预期的收益金额,则是没有实现合同目的。事实上,从法律及特许经营模式角度来看,被特许人基于合同取得约定的特许经营资源并获取相关经营指导,则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而最终的盈利收入还受市场、区域、政策等各项因素影响,正常经营之下的盈亏亦是市场风险作用的结果,因此该项事由通常难以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作者:苗卓琳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特许经营作为近年来新兴的商业经营模式,在餐饮服务、教育培训、商品销售等行业发展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