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骨,也叫“土龙骨”,相信很多人都听过这个词,近日,子长有多人因盗挖“龙骨”被判刑,那么,“龙骨”到底是什么“挖龙骨”触犯了哪些法律?
“龙骨”其实就是古脊椎动物化石,这主要指的是距今1200万年到1万年前的上新世和更新世的哺乳动物化石,以犀、三趾马、鹿、牛、象、骆驼等的骨骼化石为多。而在坊间传闻之中,“土龙骨”更是治病的灵丹妙药。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龙骨”到底有哪些价值?
古脊椎动物化石是古代犀牛、大象、骆驼等哺乳动物的骨骼化石,它是地球千百万年变迁中的珍贵资源,是地质历史时期生命存在的证据,对研究生物演化进程有重要作用。
我国很早以前就将“龙骨”药用,主要是用于镇惊、固涩之药。自汉代《神农本草经》到明代李时珍《本草纲目》中都有记载。但是,我国古生物学家、地质学家普遍认为,“龙骨”的科学价值要远远大于它的药用价值,不应当把它作为药材吃掉,而且“龙骨”所能起的医疗作用早已被许多新发明的药剂所取代。
值得注意的是,“龙骨”中往往混有古人类的化石。这些化石是研究人类起源与演化的宝贵资料。例如北京猿人发现地——周口店,发现化石的地点就被称为龙骨山。
“龙骨”受哪些法律保护?
古脊椎动物化石也可能是一种特殊的“文物”,并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对保护文物以及盗掘、破坏、贩卖文物等行为及其后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对盗掘、破坏、贩卖文物等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要知道,文物是历史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陕西是文物大省,许多中国古代文明灿烂与辉煌的历史印记,就深藏在脚下这片热土中……
如果有人觊觎这些深埋的“宝藏”,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子长多人盗挖“龙骨”,法院判了!
受利益驱使,近年来,一些人铤而走险对其偷挖滥采,殊不知已经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案件回顾
案例一
2022年农历腊月,被告人李某某、景某某、陈某某等人一起喝酒时得知子长市某村一山沟内有“龙骨洞”,三人一拍即合决定盗掘“龙骨”。李某某购买了盗掘工具,陈某某负责运输。在陆陆续续盗掘了 20 多天后,共盗得“龙骨”500余公斤。2023 年 2 月,景某某通过快手 APP 联系到宁夏一“龙骨”收购商,将 500 余公斤古脊椎动物化石以每斤52.5元的价格出售,共计获利 62000 元,几人将其按份分配。
2023 年2月,李某某再次提议到该地盗掘“龙骨”,此次赵某某也加入了盗掘队伍。四人在盗掘“龙骨”四天后被子长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依法扣押了盗掘工具,查获疑似古脊椎动物化石约 163.65 公斤。
2023年3月,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现场鉴定,本案所涉疑似化石均为古脊椎动物化石,均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均具有科研和保护价值。
案发后,所有被告人上缴了其违法所得。扣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依法移交至子长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日前,子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判决四被告人均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一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案例二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冯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在逃)在子长市某村一山脚下先后盗掘到九蛇皮袋子古脊椎动物化石,后冯某某、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所盗疑似古脊椎动物化石经称重共计245.21公斤。
经西北大学地质学系鉴定,扣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新近纪中国北方常见的三趾马动物群种类,包括鼬鬛狗、三趾马、大唇犀、羚羊等种类,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不属于第四纪,与古人类活动无直接关系。经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科技处鉴定,化石为脊椎动物化石,包括食肉目鬛狗类下颌骨一件、奇蹄目犀类上、下牙齿、掌骨、腕骨、跗骨、破碎肢骨,三趾马残破牙齿、胫骨、距骨、掌骨等;偶蹄目鹿类牙齿,羚羊残破的角心、牙齿、残破的炮骨、指骨等;脊椎动物化石属于新近纪晚期的种类,不是第四纪时期的哺乳动物化石,与古人类活动无直接关系,具有一定的科研和保护价值。
子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高某某伙同一起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案例三
2023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发电机、电锤、小推车、铁锹等工具,在子长市某村一拐沟内,利用早晚无人时偷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并将每次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装于纤维袋中带回家中藏匿,2023 年4 月初,被子长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查扣,经称重共计1131 公斤。2023 年 5 月,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鉴定,扣押的疑似化石均为古脊椎动物化石,均具有科学价值。
日前,子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案例四
2023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逃)与顾某某电话商定以每公斤40元钱雇佣顾某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商议好后张某某伙同名叫“白总”、“三牛”(信息均不详)的人安排车辆到吴起县接顾某某及其他雇佣人员到志丹县某镇。8月17日
至19日,顾某某按照张某某、“白总”等人的安排,伙同“小丁”、“小马”(信息不详)到志丹县某镇一山洞内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盗得古脊椎动物化石20余公斤,交由张某某记账称重后交给叫“白总”的人。
2023年8月19日,张某某、“白总”、“三牛”再次通过电话雇佣被告人顾某某、宋某某、陆某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8月20日,“三牛”等人安排车辆将三人送到盗掘洞处,三人共盗得古脊椎动物化石约36公斤,交由张某某记账称重后交给叫“白总”的人。次日,三被告人在继续实施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作案过程中被民警抓获。
经陕西省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中心对送检的检材鉴定,所送检材属于中国北方新近纪三趾马动物群相关化石,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化石等级为一般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宋某某、陆某某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某、宋某某、陆某某在他人组织雇佣下实施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对三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对三人从宽处罚。遂依法分别判处三被告人七个月、六个月、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寄语
如若遇到盗挖盗掘“龙骨”等违法行为,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向相关部门提供线索,让保护成为共识,守护成为常态。
盗挖“龙骨”,法院判了!子长多人因盗挖“龙骨”获刑
作者:子长市人民法院来源:子长市人民法院

龙骨,也叫“土龙骨”,相信很多人都听过这个词,近日,子长有多人因盗挖“龙骨”被判刑,那么,“龙骨”到底是什么“挖龙骨”触犯了哪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