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日下午15:40时左右,李某经营的巴里坤县旅游区内的一个毡房(直径为8.8米)着火,15:45分左右巴里坤县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进行灭火。经巴里坤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后认为,这次火灾起火原因系小孩玩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后经巴里坤县刑侦大队从监控视频调查,发现发生火灾前有三个孩子在此毡房附近玩耍,经过审查确认王某的孩子小王和张某的孩子小张为此次火灾的引发者。事后,李某与王某、张某多次为财产损害赔偿协商无果,李某逐诉至巴里坤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和张某共同赔偿财产损失103330元。
案件审理
庭审中,王某和张某辩称,李某陈述的我们的孩子玩火引起火灾而导致李某财产损损害的事情属实,但是因巴里坤的冬天较长,旅游期间基本是每年的6月至9月,只有四月左右,不营业的期间李某不应该把易燃物放在原处,应该妥善保管好。李某作为该旅游区的实际经营者没有专门的保安看守,导致我们的孩子随时进入,而且我们的孩子就在李某的旅游区内找到了两个打火机,平时李某对旅游区内也不及时清理。着火后是我们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当时我们想灭火,但是我们找不到消防设备,因此李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巴里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认定书及公安局刑侦大队询问笔录,两个孩子系此火灾事故的直接导致者。因两个小孩系未成年人,故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李某作为旅游区的实际经营者,没有尽到对旅游区看管义务,即旅游区内没有聘用固定的保安而导致小孩随时进入、没有及时清理旅游区内的易燃物品,没有完全尽到消防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该案件事实和各方过错程度,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开庭后经法院调解由小王的监护人王某同意给李某赔偿4万,由小张的监护人张某给李某赔偿2万元。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制作了调解书,按照调解书的内容王某和张某也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官提示
本案中,因小王和小张系未成年人,而且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收入来源,不具有财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之规定,李某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小王的监护人王某和小张的监护人张某来承担。经查明,能够确定小红的责任大于小丽的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小孩玩火引发火灾,财产损害由谁来赔偿?
作者:巴里坤县人民法院来源:哈密法苑

2020年3月2日下午15:40时左右,李某经营的巴里坤县旅游区内的一个毡房(直径为8.8米)着火,15:45分左右巴里坤县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进行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