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有条件,随意留置或侵权

来源:宁晋法院

文章摘要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开设“邢法案例”栏目,定期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用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为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供指引。
董某甲与周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董某乙雇佣周某到外地推销产品,双方协商周某的工资按销售额提成。为使周某能够顺利开展业务,董某乙将其父董某甲所有的轿车提供给周某代步,并承诺承担推销活动的往返油费。之后,周某使用董某乙提供的轿车到内蒙古、宁夏、吉林、辽宁等地开展业务。后因产生争执,双方协商终止了劳务合同关系,董某乙要求周某返还车辆,周某拒绝,称董某乙未向其支付报酬,只有先支付报酬才返还轿车。董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立即返还车辆。
【裁判结果】
宁晋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董某甲系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将该车交给董某乙使用,董某乙又将该车交给周某用于开展推销业务,周某不再为董某乙推销业务后,董某甲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周某返还案涉车辆,故董某甲要求周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周某主张与董某乙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解决。遂判决,周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董某甲轿车。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财产不构成侵权,就是法律规定的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行使留置权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依约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三是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
本案中,董某乙向周某提供轿车,是为了方便周某更好地推销产品,周某获得的是雇佣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时使用轿车的权利。雇佣关系终止后,周某对该车不再具有使用权。同时,该车并非周某与董某乙劳务合同关系的标的物,董某甲基于所有权要求周某返还车辆,与周某主张的工资报酬等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车辆应予返还。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理性选择与对方协商、到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切记不可非法扣押他人财产来实现债权,否则将可能构成侵权,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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