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工伤怎么赔?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 NO50:工伤赔偿引争议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引争议 2002年4月,童某进入宁波某燃气厂(以下简称燃气厂)从事压铸工作,工资3700元/月。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 | NO50:工伤赔偿引争议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引争议
2002年4月,童某进入宁波某燃气厂(以下简称燃气厂)从事压铸工作,工资3700元/月。2012年6月21日晚18时30分许,童某在燃气厂压铸车间操作压铸车加工产品时,左大腿被压铸车压伤。2012年12月28日经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4月4日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玖级。
2019年11月5日,童某向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燃气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3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368元、医疗费11867.58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88503.58元。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宁海县人民法院认为:童某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认定系工伤,经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玖级,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童某于2012年6月21日受伤,于2012年12月28日认定工伤,于2019年4月4日评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玖级。童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300元(3700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40元(4310元/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40元(4310元/月×4个月),医疗费11867.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20元/天×10天),交通费140元,合计79987.58元。因护理费无相关护理证明,本院难以支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燃气厂支付童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40元、医疗费11867.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费140元,合计79987.58元。
一审判决后,童某与燃气厂均未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1、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如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3、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 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二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