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共享电动车出事故,谁为赔偿“买单”?

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年来 共享电动车 发展迅速 “小黄”“小绿”“小蓝” 随处可见 方便快捷的租用方式 受到市民青睐 如果骑共享电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 谁应该为此负责?

近年来
共享电动车
发展迅速
“小黄”“小绿”“小蓝”
随处可见
方便快捷的租用方式
受到市民青睐
如果骑共享电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
谁应该为此负责?
今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由骑行共享电动车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2022年6月7日,被告赵某驾驶共享电动车,沿阿拉尔建设大道北侧非机动车与行人混行道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建设大道北侧非机动车与行人混行道路路灯杆路段时,与步行沿此道路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行经非机动车与行人混行道路的原告周某发生碰撞,发生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赵某驾驶的共享电动车是由被告某科技公司进行运行管理,且该车辆未购买保险。周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843.75元。
经一审法院鉴定、审理开庭判决,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32,616.87元;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科技公司不服,向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拿到案卷后,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积极联系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由于上诉人某科技公司情绪比较激烈,始终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然而办案人员没有就此放弃,决定分别了解各个当事人心中所想,准确把握问题的关键,适时开展了“背靠背”调解工作,承办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某科技公司进行释法说理,将法律规定用大白话的形式向其阐述,从情理上引导其理性面对现状,承担责任,和平的解决问题。同时法官助理也积极向一审原告做工作,希望其能放弃部分赔偿,双方积极地解决矛盾纠纷,不要再将时间及金钱成本花费在诉讼上。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深入的剖析,释法明理,上诉人某科技公司终于意识到自己身上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双方情绪也逐渐缓和,心结慢慢打开,意见分歧也逐步减少,最终双方对于赔偿的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科技公司及赵某也在现场向周某支付了案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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