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5日,在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当天,上海金融法院精选5例投资者保护案件,其中第4例为老年人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保护。该案裁判要旨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及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在向金融投资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投资者等适当性义务,尤其是对于老年人投资者等特殊群体,应当全面审慎地进行风险测评并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充分的风险揭示。未尽到适当性义务的,应就其缔约过失对投资者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案情概要
2016年10月,某证券公司发布《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推广设立资管计划,资金主要用于向某科技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属于中风险产品。林某某系一名年近70岁的退休老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其文化程度为不识字。在该证券公司的推介下,林某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林某某向某证券公司缴款120万元。
销售过程中,某证券公司通过《问卷调查》对林某某进行了风险测评,《调查问卷》显示,林某某对于债券、股票、基金、金融衍生品的了解程度勾选了“全部都很了解”,证券投资经验勾选了“10年以上”,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勾选了“有较为丰厚的积蓄并有一定的投资”,对今后三年投资表现的态度勾选了“我不介意亏损”,问卷结果将其分类为进取型投资者。
后某证券公司多次发布资管计划风险提示公告及无法按时兑付公告。2020年5月19日,监管部门出具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载明某证券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向客户发送的资产管理计划宣传推介短信存在夸大宣传、未充分提示风险等问题。2020年8月11日,监管部门出具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载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在向林某某销售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填写的学历、投资经验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其开立账户的风险测评结果与同日购买资管计划的风险测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证券公司营业部未及时予以关注和处理的情况。
林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证券公司赔偿其本金损失84万元及利息损失。
二、上海金融法院审判观点
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决定,某证券公司在向林某某销售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填写的学历、投资经验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其开立账户的风险测评结果与同日购买资管计划的风险测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证券公司营业部未及时予以关注和处理的情况。因此,某证券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时未能完全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三、律师解读及合规建议
首先,从老年人投资者角度讲。投资有风险,高收益往往伴随着的就是高风险,然而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发展,越来越多手头有闲钱的老年人开始有理财需求,逐步加入到投资理财队伍。开始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但与此同时,客观而言,老年人普遍在金融知识储备上是偏薄弱的,在销售人员或其他亲朋好友的介绍时,往往看重高收益,而忽视了理财产品也会发生大额亏损,欠缺风险意识。更有甚者,在进行风险等级测评的时候,不清楚相关问题及选项的含义,就匆匆作答,而得出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远远高于实际可承受范围,购买的金融产品实质上是错配的,直到认购完成,产品成立之后陆续表现出亏损后,老年人才会意识到所谓“投资有风险”,此时身心俱疲,甚至难以承受并引发其他风险或危害。总而言之,如上海金融法院所倡导的,老年人应谨记“投资有风险”,看紧“钱袋子”,科学理性投资,抵御诱惑不贪高利。
其次,从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及风险防范角度讲。上海金融法院已经给出非常全面的分析和建议,金融机构在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推介、销售各类中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投资者权益保护,建立完善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及相关管理制度,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投资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投资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投资者,避免一切因适当性履行瑕疵带来的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最新典型案例:老年人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保护
作者:源泰律师诉讼团队来源:金融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

2024年5月15日,在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当天,上海金融法院精选5例投资者保护案件,其中第4例为老年人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