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每签订一份合同,都如同搭建起一座诚信与合作的坚实桥梁,双方应确保交易平稳进行。然而,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常令人措手不及。原材料价格上涨,是否足以撼动合同之基?
小王与某钟表店签订了《销售订金协议》,约定小王从某钟表店购买价值26.86万元的名表一款,小王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某钟表店交付13.43万元订金,预计到货周期50天,按约成交则该订金转为货款,小王支付全部货款后某钟表店交付货品。
然而,在小王支付订金45天后,某钟表店却以腕表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小王按照上涨后的价格支付剩余货款,否则拒绝交付腕表。为此,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钟表店按照合同所定销售价格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小王已按约定于签订合同当日向某钟表店支付订金,某钟表店未按合同约定的周期以及约定的价格向小王出售腕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案涉腕表的价格上涨,但某钟表店作为专门从事钟表行业的经营主体,应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期内的价格波动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并事先在合同中作相应安排,否则需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该《销售订金协议》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交付货物。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官说法
商业风险作为商业活动的客观经济现象,通常不被视为情势变更。在审查时,人民法院需充分考量合同订立时的背景、合同性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特别是要判断风险类型是否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超出当事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等,确保判决既符合法律精神,又体现公平正义。
名表涨价了 原价不卖了 法院:履行合同!
作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每签订一份合同,都如同搭建起一座诚信与合作的坚实桥梁,双方应确保交易平稳进行。然而,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常令人措手不及。原材料价格上涨,是否足以撼动合同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