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法条解析
本条规定的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依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原则上可以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区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本条新规则的要点如下∶
(1)新增除外规则。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只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没有规定除外规则。事实上,结婚、离婚、收养和解除收养等身份行为不适宜附条件。如果附条件,则有悖于公序良俗。本条新设这一除外规则后,如果类似的行为附条件,便可以适用这一规则,主张附条件无效。
(2)新增了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只规定了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原《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区分了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效力。制定《民法典》时,以原《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立法基础,本条也规定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继续细化了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法律行为成立与权利产生或者转让原则上应当同时发生这一基本原则,尝试使某些情况下对法律行为的正确性具有重要意义的时间因素具有可控制性。
实践中,条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合同领域,通过给合同附条件,调整那些未来可能、但不确定发生的因素对计划事件进程的影响。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多是基于对现状的认识以及对其将来发展的预期,但是事物的发展往往不能准确预见,通过对法律行为附条件,可以使法律行为的后果与实际因素相适应,从而实现条件的风险管控功能。
总的来说,本条新增除外规则以及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使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更为完善。
案例分析
2019年1月8日,某建工公司为某电公司承建“焙烧二车间办公楼整治项目”,某电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某建工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焙烧二车间办公楼整治项目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办公楼、公共卫生间、在线检测房屋及泵房整治、外墙粉刷、外墙保温拆除恢复等。2.合同工期: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11月30日。3.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为:价款713000元。7.工程进度款支付: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已审工程量开具进度发票,甲方凭票支付工程进度款。
合同签订后,某建工公司依约进场施工。2017年9月1日,某建工公司向某电公司交纳安全环保保证金10000元。2017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分项工程验收检验评定为合格,验收意见为:同意验收。2019年1月8日,双方签订《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单》,工程总造价为:713000元。某建工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某电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某电公司向某建工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00000元,欠付工程款213000元、安全环保保证金10000元,合计223000元。2020年6月1日某建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3000元。
某电公司、某建工公司签订的《焙烧二车间办公楼整治项目施工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进行结算。某电公司欠付某建工公司工程款213000元、环保保证金10000元。某建工公司已按照约定将涉案工程713000元的增值税税务发票提交某电公司,因此某电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凭票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213000元及环保保证金10000元,合计2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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