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婚产假新政【上海HR必读】

来源: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伴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各地配套政策相继出台。

伴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各地配套政策相继出台。2016年2月23日上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部分要点如下:

一、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细化再婚生育子女的规定。
原规定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
新规定
提倡生二孩,符合一定条件可生三孩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精神,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上海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从规定可以看出,原先“单独二孩”这前提性条件将不复存在,对婚前双方生育子女的数量也有所放宽,这对于再婚的夫妇,意味着婚后的子女数量不会再受到婚前已育有的子女数量的限制,即使再婚前双方已各自有两孩,仍可再生育共同的子女。
二、婚假天数增加,不再区分是否晚婚。
原规定
晚婚婚假10天(法定婚假3天+晚婚奖励假7天)、非晚婚3天
新规定
不论晚婚,一律10天(法定婚假3天+增加7天)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在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期间,晚婚假都由地方《人口计生条例》规定,上海7天,北京7天,江苏10天,各地不等。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新规定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说,共有10天婚假。
三、将晚育假改成生育假。
原规定
晚育128天(法定产假98天+晚育奖励假30天)、非晚育98天
新规定
不论晚育,一律128天(法定产假98天+生育假30天)
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在修改《人口计生条例》时参照各地原晚育假标准来确定延长生育假,保障妇女生育后的休假天数不减少。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并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据了解,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四、“奶爸”陪产假增加。
原规定
晚育护理假3天
新规定
陪产假10天
新《条例》还规定了:“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陪产假含双休日,但遇国定节假日则顺延。”相信这是立法者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为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文关怀,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顾,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经协调、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得到的结果。
五、《独生子女光荣证》依旧光荣,只是“新生”不再颁发。
原规定
持证可享受相应奖励
新规定
"老生"从旧,"新生"从新
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即:
① 在国家全面放开二孩之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将不会再获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 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仍可凭光荣证继续享受相应奖励;
③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而且,上海市卫计委表示,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新《条例》规定补休增加的婚假、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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