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笔者接触过不少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案件,有一个非常深刻且痛心的感受,那就是:
法院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认定为借贷的做法,已成为法庭上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虚假诉讼高发的直接原因,诚信不再!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从社会公众认知和常识出发,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本质上乃是资助而不是借贷,在出资时并无要求子女返还的意思,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同时,从证据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但是,由于部分法院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认定为借贷,父母子女间为了达到让法官认定为借贷的目的,不外乎采取出资时私下出具借条(或借款协议)、子女夫妻不和后倒签日期、补写借条、法庭陈述为“借贷”四种形式:
方式 | 借条 | 形成时间 | 特有特性 | 共同特征 |
1 | 有 | 出资之日 | 隐瞒、欺诈 | 伪造债务、不诚信、虚假陈述 |
2 | 有 | 子女夫妻不和之后倒签日期 | 伪造证据、欺诈 | 伪造债务、不诚信、虚假陈述 |
3 | 有 | 子女夫妻不后补签借条 | 欺诈 | 伪造债务、不诚信、虚假陈述 |
4 | 无 | 庭审时陈述 | 伪造债务、不诚信、虚假陈述 |
而不论采取哪种方式,他们必然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伪造债务、不诚信。且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子女间基本上是采取补签借条、倒签日期这二种方式,也即基本上采取了伪造证据、欺诈的方式。而这种虚假陈述、伪造债务、不诚信、伪造证据、欺诈却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虚假陈述:出资之时,父母普遍会对子女及其配偶说“送给你们购房”、“赠送给你们购房”,现在为了达到要回出资的目的,他们在法庭上必然会否认当初说法,而改口谎称“出资当初就与子女及其配偶声明是借贷”,所以作虚假陈述。
伪造证据、欺诈、虚假诉讼:子女单方出具“借条”或者父母子女间签订“借款协议”且倒签日期,明显属于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而可悲的是,对于父母子女间倒签日期的这些做法,认定为“借贷”的法院基本不予审查。
伪造债务:父母及其子女间单方面串谋将出资说成“借贷”,让子女的配偶意外背负巨额债务,明显属于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造假家风”:《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但在法院判决的推动下,父母及其子女间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只要敢造假,无往而不胜。还有何优良家风可言?留给孙辈们的,只有“造假家风”。
我们经常讲,要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讲诚实信用,要遵循公序良俗,要坚决打击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要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可是,法院却明显违背了基本事实和公众认知,规则沦丧,价值导向严重错误,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款的赠与性质认定为“借贷”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造成了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伪造债务、欺诈横行、诚信丧失的恶劣后果,为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大开方便之门,让无辜的配偶背负巨额债务,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诚信。
有人说,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借贷”维护了公平正义、防止了年青人“啃老”,但是,无论你想象的你的出发点是多么美好、多么伟大,但是你的做法却造成了欺诈、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横行、诚信丧失,你还能说你是对的吗?
我们一边痛恨社会上的有毒有害产品、伪劣产品,无不时刻担心我们吃的、穿的、用的、住的产品安全,一边却又在司法裁判中干着放纵、纵容甚至支持造假、不诚信的事。所以,社会上造假和诚实丧失成为普遍现象,又能怪谁呢?
违背事实,指鹿为马,价值导向严重错误,还幻想这个社会有诚信?
笑话!
希望真心关心这个社会、为让我们子孙后代有更好社会诚信环境的人,认真思考这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