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已婚男一年前说正在办离婚,但至今仍未离婚,在交往过程中我生了他的孩子,请问我可以起诉他吗?孩子的抚养怎么办?

1、已婚男一年前说正在办离婚,但至今仍未离婚,在交往过程中我生了他的孩子,请问我可以起诉他吗?孩子的抚养怎么办?
如果该已婚男性与您以夫妻名义在外同居,周围邻居以为双方系夫妻关系的,可能涉嫌重婚罪,可向司法机关提起刑事控告。从民事角度,您可以就孩子抚养、抚养费等问题提起诉讼,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解答人★
夏月
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公司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事务
2、孩子不满一周岁离婚,一般会判给母亲还是父亲,男方若不同意离婚,能离吗?
一、律师观点:
1、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如果在孩子一周岁之内离婚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孩子归男方,或者女方有不适宜抚养孩子的精神疾病或者传染疾病,否则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属女方。
2、关于离婚问题,孩子不满一周岁时,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男方不可以提出离婚,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在法院起诉离婚。法律上限制的是在这期间,男方不能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有严重过错,男方不能起诉离婚。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解答人★
刘天琦
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与基础建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3、怀孕四个月,但是因父母不同意我们在一起,所以没有结婚,想知道孩子出生后抚养权会怎么分配?
一、婚姻自由是《宪法》《婚姻法》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婚姻自由权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和离婚自由权。结婚自由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系其本人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法律反对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
但婚姻自由和公民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反对各种轻率结婚行为。
二、父母双方对子女均具有抚养教育义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也可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三、建议慎重考虑婚姻问题,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不建议仅因父母反对就不结婚,让幼子出生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也不能因为有了孩子藕断丝连,应独立、坚强面对今后生活。
★解答人★
贡小娟
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公司诉讼
4、因孩子出生后没能力抚养,所以抱养给他人,现在后悔了想要回来,但是对方不肯,请问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孩子吗?
1.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同时根据上述法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因此如果已经办理法定的收养手续的,表明收养关系已经成立,生父母无权私自要回。
2.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要符合“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条件。此外当双方达成口头收养协议之后,养父母一方还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这样收养关系才算成立。如果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收养关系没有得到承认,即使实际上他人已经抚养了孩子,亲生父母仍然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孩子的。在此也提醒大家,即使是和亲属的孩子达成收养意向,也要到民政部门去登记备案办理收养手续,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解答人★
王翔宇
中银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事诉讼与仲裁;银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5、离婚2个月男方不给看孩子,请问男方这种行为合法吗?能以此为理由要回抚养权吗?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题中男方不给女方看孩子违法,侵犯了女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女方可诉至法院请求维护探视子女权利,但女方无法以此为由变更抚养权。抚养子女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显然题目中仅以不给探视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不成立,必须出现由男方抚养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不足以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情形,诸如身患严重疾病不利抚养,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方可要求变更抚养权。
相关法律法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解答人★
曾镇杰
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诉讼与仲裁;公司综合类业务;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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