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典”中探寻“新冠”疫情下建工领域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2019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出现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至今日,全国新冠肺炎累计确诊病例数已逾七万。 为控制疫情,国务院以及各地方政府均出台政策要求延迟复工,并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前言
2019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出现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至今日,全国新冠肺炎累计确诊病例数已逾七万。
为控制疫情,国务院以及各地方政府均出台政策要求延迟复工,并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在此疫情之下,建工领域也将面临更多的风险与挑战。
为此,我们以“非典”疫情为例,在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与分析后,力图探寻疫情下建工领域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及其裁判结果、理念和规则,旨在为社会大众尤其是建工领域的从业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
检索方式
1. 案例时间:
不限
2. 案例来源:
Alpha案例库
3. 审判法院:
不限
4. 案由: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5. 关键词:
非典
6. 检索时间:
2020年2月25日
7. 检索案例数量:
162件
8. 参考样本数量:
48件
9. 检索方式说明:
(1)以“Alpha案例库”作为案例来源,是因为Alpha案例库中的样本数量不仅已经涵盖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官方案例库)中的全部案例,而且亦包含了其他法院官网可查询的案例;
(2)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为案由,是因为其已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等案由;
(3)以“非典”作为关键词,是因为相较于“疫情”“非典疫情”“非典型肺炎”“非典型性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等关键词,其检索的案例数量更丰富;
(4)162件检索案例中,存在诸如“非典型的建设工程”“非典型性债权担保”等无用案例,以及存在部分关联性极其不高的案例,因此,我们在分析时已经将此类案例剔除,最终用于分析的参考样本数量为48件(案件清单附文末)。
案件情况分析
一、“非典”疫情在建工领域
引发了哪些争议?
1. 全部样本案例中,由“非典”疫情引发的争议有5类,共计发生争议56次,具体占比及类型如下:

2. 5类争议的焦点及发生次数统计如下:

二、法院对上述争议的裁判结果如何?
1. 关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的裁判结果:
此类争议共计发生29次,法院判令承包人不承担延误责任的有20次;
承担部分责任的有5次;
须承担延误责任的有4次,具体占比及理由如下:

2. 关于“承包人是否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因疫情停工所造成的停工损失及补偿”的裁判结果:
此类争议共计发生12次,法院判令建设单位不承担停工损失的有8次;
双方共同承担的有4次,具体占比及理由如下:

3. 关于“因疫情影响,承包人是否可以将合同约定的以固定价结算价款变更为据实结算”的裁判结果:
此类争议共计发生7次,法院判令继续以固定价结算的有6次;
酌情据实结算的仅有1次,具体占比及理由如下:

4. 关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后续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涨幅,承包人能否要求调差”的裁判结果:
此类争议共计发生6次,法院判令不应调差的有4次;
酌情予以调整的有2次,具体占比及理由如下:

5. 关于“因疫情影响建设工期,承包人为赶工而产生的赶工费用应否支持”的裁判结果:
此类争议共计发生2次,法院均以承包人存在赶工事实为由对其提出的赶工费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总结
在对以上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并对裁判结果及依据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归纳出如下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1:
疫情并非当然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承包人应当就疫情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必要的减损措施。【索引:(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
裁判规则2:
承包人向建设单位主张因疫情导致的停工损失及补偿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和损失大小。【索引:(2015)民申字第494号】
裁判规则3: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索引:(2016)冀01民再第159号
裁判规则4:
合同约定以固定价结算价款,相应的商业风险应由合同当事人自行承担,除非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才有可能依据公平原则或者情势变更酌情予以调整。【索引:(2016)鲁08民终552号(2007)浙民一终字第349号
裁判规则5:
合同对人工、材料、价格调整有约定的一般遵从约定,相应的商业风险应由合同当事人自行承担,除非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才有可能依据公平原则或者情势变更酌情予以调整。【索引:(2016)沪0113民初13202号(2013)京铁中民终字第2号
裁判规则6:
若发包人要求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且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赶工费用或者合同虽未约定赶工费用但双方已就此协商一致的,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索引:(2014)苏民终字第0210号
结语
通过以上的数据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并启发大家了解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下建工领域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本篇为数据篇,因此,其内容并不涉及争议问题的应对措施,如“承包人如何避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哪些损失”“承包人赶工后是否一定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赶工费”等等。
为系统的解决大家疑问,我们将基于本次检索的数据及分析,对当前疫情下建工领域将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提出我们的观点,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敬请期待。
附:参考样本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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