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亲朋好友间“搭个顺风车”乃常见之举,但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定?无偿的“搭个顺风车”属“好意同乘”行为,《民法典》对该类纠纷新增了具体规定。

亲朋好友间“搭个顺风车”乃常见之举,但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定?无偿的“搭个顺风车”属“好意同乘”行为,《民法典》对该类纠纷新增了具体规定。
近日,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承办法官基于《民法典》的新规定作出了裁判,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未提起上诉,被告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纠纷案结事了。
2020年11月19日,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朋友彭某,沿国道218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马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北山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该交叉路口时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彭某受伤。彭某当日在医院进行了治疗,随后被送往市级医院住院医治,经诊断为右肾破裂,做了摘除手术。后经鉴定,彭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事故发生后,乌鲁克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因超速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4月16日,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人刘某、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对此次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庭审中,被告刘某显得有些无奈,他表示自己也是出于好意,无偿搭载彭某,没想到因此闹上法庭。刘某称,在汽车行驶的过程中,彭某在后排睡觉,并未系好安全带,故其自身有过错,应自负部分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称,对交通安全事故事实认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彭某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待其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后再进行质证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驾驶车辆无偿搭载彭某,虽是出于好意的善意行为,但也应对搭乘人的安全负责,刘某未按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应对彭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彭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未系安全带可能面临的危险,其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乘坐车辆,实际上是放任危险状态的发生。因此,彭某对本次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自身损害自负次要责任。被告刘某基于“好意同乘”无偿搭载彭某并无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故依法酌定责任比例为:在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驾驶人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彭某自负30%的责任。宣判当天,刘某、彭某、保险公司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刘某与保险公司当天就将赔偿款打给了彭某。
法官说法
本案侵权行为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实施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问题常有较大争议。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使“好意同乘”好意人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生活中因“搭便车”出现的交通事故纠纷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为公众提供了行为指引,有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