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合辑之“合伙企业”

来源:公司法研

文章摘要
执行事务合伙人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却不能“限权”,怎么办? 合伙协议未对表决规则另行约定的,变更或补充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执行事务合伙人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却不能“限权”,怎么办?
合伙协议未对表决规则另行约定的,变更或补充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属于对合伙协议的变更,该决议仅通过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垫付了费用,无法要求返还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自行垫付的费用,有权请求其他合伙人返还。但是合伙人擅自执行事务超出权限范围或合伙事务范围的,无权请求其他合伙人返还。
全体合伙人无法达成一致,如何有效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可以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或合伙企业内部发生矛盾,有部分合伙人想要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甚至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在全体合伙人无法就该事项达成一致时,能否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
入伙需谨慎!投资款为何变借贷?新入合伙人无端背负百万债务!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已退伙的普通合伙人须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股金收条》,却不能分得千万投资补偿款,究竟为何?
双方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其中一方仅以款项支付凭证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的,法院应结合具体的出资状况、经营状况等认定双方是否达成合伙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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