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并非真正的金融专业术语和法律概念,其基本内涵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用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金融机构在短期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通常存在因流动性问题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全额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风险,为化解不良贷款,借新还旧成为金融机构常用的贷款重组手段之一。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借新还旧的性质
关于借新还旧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1:
新债偿还旧债后,旧债的主债权消灭,“借新还旧”交易模式下将导致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产生新的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山西华运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张雁梅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2020)最高法民申5629号】案中认为:借新还旧的实际作用确系贷款展期,但两者仍属不同性质:借新还旧是通过消灭旧债设立新债的方式实现贷款展期,前后属于两个债;贷款展期则属于履行期限的变更,前后仍是同一个债。因此,一旦借新还旧中的旧贷因清偿而消灭,基于从权利属性,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亦随之消灭,除非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
观点2:
“借新还旧”的本质是对旧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展期,原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存续,客观上只是以新贷的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08)民二终字第81号】中认为:“借新还旧系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金融机构又向原贷款人发放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与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的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故”借新还旧“的贷款本质上是旧贷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展期”。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采纳第一种观点:“关于借新还旧,其性质属于债务更新,即通过设立新债的方式消灭旧债,虽然新贷债务人并未实际收到债权人发放的贷款,从而有别于普通的借款合同,但考虑到该情形被金融机构普遍采用,借新还旧仍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对于债务人而言,通过借新贷的方式偿还了旧贷,其仅需要对新贷承担还款责任。而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债权并未因此而受损,故从法律上仍应当认可新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责任的承担
在借新还旧模式下对担保人而言存在较大影响,甚至可能直接导致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也重点从借新还旧对担保责任的影响进行规制。
(一)旧贷担保人责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项下的从合同,在借新还旧模式下,旧贷因清偿而消灭,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旧贷上的担保也随之消灭,故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二)新旧贷担保人为同一人
此种情形下,虽然担保人往往抗辩因主合同当事人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改变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从而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新贷和旧贷担保人相同的情况下,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使得旧贷清偿完毕,从而消灭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而如果债务人不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旧贷,担保人仍不能免除担保责任,故在新贷系用于偿还旧贷的情况下,由担保人对于新贷承担担保责任,并未加重其风险责任。因此,不论担保人是否知情,其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三)新旧贷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
此种情形下,新贷担保人原则上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新贷担保人对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一般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实际取得款项用于生产生活、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具有或然性不同,在借新还旧的场合下,借款人并未实际取得贷款,其仅仅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来清偿此前尚未偿还的借款,使得旧贷消灭而产生新贷。并且,当事人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主要基于旧贷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增加了贷款偿还的担保方式,而对于担保人而言,对于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远太于一般借款。因此,对担保人应履行告知义务,即告知担保人借新还旧的事实,保证担保人能够全面衡量债务人履行能力从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结语
综上,借新还旧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金融机构考核压力,降低了不良资产率,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但稍有不慎即会导致担保人担保责任消灭。因此,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时候,应注意履行对担保人的告知义务,特别是要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写明主合同的用途为借新还旧,以确保在发生争议时可以证明担保人对借新还旧事实的知晓。
借新还旧模式下,担保人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杨龙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借新还旧,并非真正的金融专业术语和法律概念,其基本内涵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用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