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产中的增值税、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PART 01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4日10时至2018年1月5日10时止,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梁某、叶某所有的4号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陈某以XXX元的竞价拍卖成交。

PART 01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4日10时至2018年1月5日10时止,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梁某、叶某所有的4号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陈某以XXX元的竞价拍卖成交。
2018年1月1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陈某所有,上述房地产过户应缴税金及所需费用均由买受人陈某承担。随后,陈某向A税务分局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拍卖房产交易事项的纳税申报。
2018年3月30日,A税务分局向梁某和叶某征收增值税xx元、城市维护建设税xx元、教育费附加xx、地方教育附加xx元、土地增值税xx元、个人所得税xx元,向陈某征收契税xx元、印花税xx元。
陈某提起复议,2018年8月1日,市税务局作出3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1.维持A税务分局征收梁某、叶某增值税及附征税费xx元、土地增值税xx元、个人所得税xx元及征收陈某契税xx元的具体行政行为。陈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市税务局作出的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责令A税务分局更正违法行为,退回多缴的税款xx元。
PART 0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事实认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A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市税务局、A税务分局认定梁某、叶某作为涉案房地产的出让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陈某作为涉案房地产的买受人,是契税的缴纳义务人。执行裁定书已经明确裁定涉案房地产过户应缴税金及所需费用均由陈某承担,也就是说,陈某作为买受人,除了要支付拍卖成交价xxx元外,还应承担过户应缴税金及所需费用。
关于增值税,本案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l《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也就是说,梁某、叶某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为xxx元﹦xxx元(销售额)×5%(征收率)。
关于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税率3~5%,陈某契税的应纳税额为xxx元﹦xxx元(成交价)×3%。
关于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率为3%,故梁某、叶某应缴纳教育费附加的税额为xx元﹦xx元(增值税应纳税额)×3%(税率)。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根据《A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梁某、叶某应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额为xxx元﹦xxx元(增值税应纳税额)×2%(税率)。
PART 03 律师提示
在法院拍卖房产的过程中往往涉及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今天所讨论的是增值税、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在法院拍卖的房产过程中,若房屋产权人为个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转让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上述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契税的缴纳与房屋性质和面积有关:如果是个人购买的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是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数额为计税依据,其随增值税的减免而减免。
PART 04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 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5.《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19修正)》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5〕137号)(已被修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政规〔2021〕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将《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137号)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将办法中的“‘三税’”修改为“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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