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表决的,可以直接视为同意吗?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问题由来 上月底,笔者参加一场债权人会议,会议上,管理人作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等报告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鉴于本案债权人

一、问题由来
上月底,笔者参加一场债权人会议,会议上,管理人作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议案》等报告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鉴于本案债权人众多等因素,管理人未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而是要求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3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表决意见,并在会议上以及会议资料中明确:若债权人逾期进行表决,或逾期未作出表决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表决议案及事项。
那么,管理人上述要求是否合法呢?管理人能否根据上述要求,在债权人逾期表决,或逾期未作出表决时,视为该债权人“同意”相关表决议案及事项呢?笔者将在本文中,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2013年)第188条规定:
(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采取现场由债权人填写表决票的方式,或者其他便于记录和统计表决债权额和表决结果的方式进行表决。
除现场表决外,还可以由管理人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债权人在表决相关事项时放弃投票表决的,不视为同意。
管理人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协助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形成债权人会议的书面决议。采取非现场方式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2017年)第八部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第2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的议事机制。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但是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就非现场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债权人放弃投票表决的,视为对相关表决事项的反对。管理人应当根据表决的赞成和反对票协助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
(五)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2018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
债权人在表决相关事项时放弃投票表决的,视为不同意。
(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2019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债权人在表决相关事项时放弃投票表决的,不视为同意。
从笔者检索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法院等四地高院关于债权人表决时放弃投票的法律效果,或是不视为同意,或是明确规定视为不同意、视为对相关表决事项的反对,笔者认同上述四省高院的规定,该规定与民法典精神相契合,债权人沉默不包括在“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三种情形之中。
三、律师观点
笔者在检索法律法规的同时,亦以“逾期未表决”“视为同意XX方案”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确实存在几例法院认可“债权人逾期未书面回复的或回复中未明确表示同意、反对的,均视为同意管理人的拟定方案”的检索结果,如(2018)粤03破378号之六“深圳市特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纠纷”,但是该类案件中,法院认可“债权人逾期未回复的或未明确表示同意、反对的,均视为同意管理人的方案”是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这个前提就是在之前的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将上述内容写在了《关于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的议案》中,该议案已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同意以默示同意的方式表决。
综上,笔者认为逾期未表决或放弃表决,是债权人就表决事项的一种独立的意见,并不能直接与视为同意画等号。“举重以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59条规定,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人大代表对议案的表决意见包括赞成、反对、弃权三种。通常理解“弃权”的含义是既不赞成也不反对,表现形式可以是投弃权票,也可以是不投票或不回复。
回到本文最初的问题,笔者认为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将“债权人逾期进行表决,或逾期未作出表决意见的”视为“同意表决议案及事项”,明显与通行规则相违背,其无法如实充分地表达债权人的真实想法,可能引起债权人向法院诉请撤销相关决议等后果。
在破产实践中,笔者建议管理人在表决规则的制定上应确保债权人充分参与破产程序,并与债权人做好释明、沟通,让债权人积极通过参与表决行使权利、表达意愿,从而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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