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对于成年子女有没有例外的情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可知,除了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那么“不能独立生活”是如何界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知,已经成年但正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仍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读大学及以上学历的费用不是必须由父母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其次,如果成年子女身患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也能够被认定为系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父母具备给付能力的需支付抚养费。
案例:(2015)港民初字第403号离婚纠纷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于1993年相识,后于当年农历3月开始同居生活,婚后于1994年1月20日生育长子林某丙,1994年10月20日生育次子林某丁。双方于1999年7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二婚生子均已成年,婚生长子林某丙因肢体、智力残疾,无法独立生活,现随被告生活;婚生次子林某丁可独立生活,现与被告同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婚生子林某丙无法独立生活,综合考虑其现状和原、被告收入、家庭情况、居住条件等因素,以婚生子林某丙由被告抚养为宜。不直接抚养婚生子林某丙的原告应支付必要的子女抚养费。根据原、被告负担能力、子女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
二、婚生子林某丙由被告林某乙抚养,原告林某甲应支付被告林某乙自2015年4月起至婚生子林某丙能独立生活时止按500元/月计算的子女抚养费(自2015年4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子女抚养费,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至婚生子林某丙能独立生活时止每季度的子女抚养费,原告应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的20日前支付)。
如果原告林某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可知,父母双方除了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外,在特殊情况下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具有抚养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属于弱势群体应给予足够的人文关怀,其生存权等合法权益也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吗?
作者:袁惠莹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对于成年子女有没有例外的情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