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方式支付工资可以吗?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但当一些用人单位出现经营情况不善时,用其它实物、有价证券或债权支付,认为这样可以直接抵扣用人单位应发的工资,这样的行为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但当一些用人单位出现经营情况不善时,用其它实物、有价证券或债权支付,认为这样可以直接抵扣用人单位应发的工资,这样的行为能获得法院支持吗?请看一个浙江省的案例:
用债权抵工资
2010年10月21日,柴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一份,约定:任总经理,聘用期限5年;薪酬方式为保底年薪45万元加提成,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2万元,半年度补领105000元,提成于每年年末支付。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按约履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恶化以及股东之间出现矛盾,2013年用人单位开始拖欠工资,并于2014年6月底正式停止营业。2014年9月柴某提起诉讼,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即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675000元。
用人单位答辩称柴某系股东之一,用人单位已将持有的对案外人220万债权抵给了柴某,作为柴某2013年至2015年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补偿,故工资及补偿金事宜均已结清,不存在拖欠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劵替代货币支付”之规定,用人单位以债权抵偿柴某2013年至2015年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应准许,故用人单位尚应支付柴某2013年3月至合同解除之时的工资。
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柴某工资款60万元【450000元/12个月*16个月(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任何例外条件。当然,现在用人单位会给予员工一些非货币的实物福利,或给予员工期权等经济激励,这是法律允许的。所谓期权,是指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约定价格购进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实物福利、期权激励等,并非工资,因此不受上述限制。
最后,小墨再次提醒各用人单位,即便经营再困难,也应当及时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千万不能用实物、债权或其他有价证券相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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