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文娱活动及体育赛事所受影响及法律责任承担

来源:策略律师

文章摘要
岁末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称“新冠”疫情)的爆发给全国人民及各行各业均带来了严重影响,众多活动事项均采取了取消与延期措施,取消与延期客观上致使各方主体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引发相关法律责任承

岁末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称“新冠”疫情)的爆发给全国人民及各行各业均带来了严重影响,众多活动事项均采取了取消与延期措施,取消与延期客观上致使各方主体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引发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的讨论。专注于文娱、体育法律领域的本文作者通过分析“新冠”疫情对文娱活动与体育赛事的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为读者提供法律指引。

“新冠”疫情是否属于合同中
的常见名词“不可抗力”?
在日常签订的各类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不可抗力”这个概念,即“合同签订后,如出现非因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妥善处理。虽然该规定伴随着“非典”疫情的消退已被废止,但对当下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且本次“新冠”疫情本身也符合《合同法》对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要件定义。就在发文当天,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也明确表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
因此不管从概念还是实务上讲,“新冠”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

但符合并不等于适用,不可抗力规定的适用要求较高,在确定不可能抗力的基础上,还要求合同无法履行或当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确因“新冠”疫情导致,即要求合同的解除与不可抗力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还要谨慎衡量合同是否有延期履行的可能性,即相比合同解除,延期履行是否更有利于兼顾各方的利益。因此,当下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不可抗力的适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等同于当事人可以“新冠”疫情为由任意解除合同、免除责任。

演唱会、综艺节目被取消
引发纠纷,责任由谁承担?
2020年1月下旬,上至机关政府,下至街道村委会,纷纷发布了关于取消大型集会、聚会的通知。同时,广电总局也下发公告,要求全国各地的卫视在疫情期间,加强疫情防控报道,减少娱乐性节目。随后我们看到了湖南卫视取消《快乐大本营》、浙江卫视取消《王牌对王牌》以及刘德华取消个人演唱会等舆论公告。那么问题来了,一般来讲,演唱会、综艺等文娱活动通常都是通过提前的精心筹划准备,且观众也会提前购票、安排行程,临时取消势必对各方都会造成损失,这些责任应该如何分担?
首先,娱乐活动取消,退票是首要的考虑,观众在购票时就相当于和票务方订立了合同,退票即解除合同,而活动的取消又是因“新冠”疫情以及政府部门对此的相关防控措施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从观众角度来讲,观众的合同目的是观看演出,现因活动取消而无法实现其目的;对于票务方,其合同目的是将演出的观看权利出售来获取收益,随着演出的取消,其合同目的亦随出售标的的灭失而无法完成,故在双方的合同目的均因“新冠”疫情的影响确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以全票价格进行退票;第二,艺人与节目组之间的合同也要因此解除,举例虽然刘德华此前是以个人发文称取消演唱会,但演唱会的取消绝非其个人决定,简单地讲,在“新冠”疫情与政策规定之下,活动取消合乎情、理、法,活动取消后,艺人无法通过活动进行演出及获得收入,节目组亦无法通过票务及收视率获得营利,双方均无法实现自身的合同目的,因此也应按照不可抗力规则解除合同。同理,节目组与电视台、节目组与票务方以及节目组(或艺人)与场馆出租方等贯穿娱乐活动中的所有合同关系都会受此影响。
根据文娱领域的行业特性,各方在活动取消前均有不同程度的投入支出,故在合同解除前,还应结合“保护交易”原则与“公平”原则的适用:
1.所谓“保护交易”原则,即需要各方谨慎考量此时是否存在以变更合同代替解除合同的可能性,若合同延期履行不妨碍各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延期履行相比解除合同更有利于兼顾各方的利益,双方即可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以防一方通过“新冠”疫情的借口蓄意毁约。例如,一些系列综艺类节目,取消只是临时的,待“新冠疫情”消退,必定会继续录制并播出,此时作为节目方,在签约艺人有条件调整档期的情况下,若仍无理由的更换艺人或借机“绑架”艺人降价,那么就属于在不可抗力之上恶意扩大损失,即需承担由此产生违约责任。
2.“公平”原则指的是,若合同无变更的可能性或合同变更的代价高于解除合同的损失时,则在合同解除后,因解除而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获得适当的补偿,如因艺人档期无法重新调整等原因导致各方无法通过改期、延期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若某一方对于活动已经作了大量投入,那么其可要求损失较小或无损失的一方进行适当分担。毕竟该行业的投入产出数额较大,在解除或变更合同时很难同时兼顾各方的利益,这也是在“非典”疫情后存在大量合同纠纷案例的主要原因。

“新冠”疫情对体育赛事
的影响几何?
中国足协于2020年1月底发布了关于2020赛季国内足球赛事延期开赛的公告,延期了全国各级各类的足球赛事。
相比文娱活动,我国体育赛事相对封闭化、系统化。虽然经历了一个春节,但多数运动员的假期通常短暂,他们要通过冬训、试训等集训方式来进行转会“面试”以及保持状态备战新的赛季,集训通常都是在某一个基地进行“封闭”式训练,因此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削弱了疫情的传播力。另一方面,体育赛事每年的排期相对固定,即使遇到了“新冠”疫情,大多以推迟为解决方案,待疫情消退,可通过一周双赛、延长赛季等方式灵活调整。因此,在退票方面与文娱活动相似,观众与票务方的合同目的均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落空,故应依据不可抗力规定全票退回。不同的是,在体育赛事中的其他合同关系更具有可变更性,因为赛事终究是要恢复进行,且运动员不存在档期问题,故赛事举办方、转播方及票务方均可通过“改期”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涉及国际性的体育赛事略有不同,如2020年1月28日上海上港与武里南联队的亚冠附加赛,仍在上海源深体育场正常举行,只是比赛采取了无现场观众的“空场”方式进行,球迷只能通过线上观看,该模式主要考虑到推迟比赛可能会影响其他各国俱乐部的赛程安排。此外,还有一些国际邀请赛、友谊赛等非正式比赛也会因“新冠”疫情受到影响,其取消后的法律责任还需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国民众志成城,疫情的阴霾则终将消散。作为定纷止争的法律工作者,也希望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在灾难面前能够相互理解与宽容,尽可能平稳、顺利解决受此次疫情影响的各项合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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