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普通百姓和企事业单位接触刑事案件的情况比较少见,因此对于涉刑案件的相关知识并不熟悉。尤其当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成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时,不清楚应当如何参与到案件过程中,也不清楚如何获得相应的赔偿。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和相关判例学习,就以下几个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的或关注的要点进行阐释: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经过
一名十六岁的少女吴某在找工作时,被歹徒徐某利用欺骗手段强奸。法院经审理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等,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简评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最高院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确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虽然《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均明确表示不予支持,但在具体实践中,被害人仍旧可以通过与被告人进行和解,或向法院提供直接经济损失的凭据(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来尽可能地弥补所受到的侵害。
二、刑事裁判中的责令退赔,可否申请执行?
案件经过
被告人张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同时法院判令被告人向被害单位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退赔经济损失七十八万余元。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并未退赔,被害单位便以此判决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责令退赔”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而在法院执行之列。而且,刑事判决中“责令退赔”的作出包含了对被害人所受损失的确认、被告人因此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应当视为人民法院对具体事实作出裁判和被害人进一步行使权利的凭证,并非仅仅是国家对与犯罪有关财物的处理原则的表白,因而具有当然的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决定了其具有可执行性的效力。故若被告人怠于履行判决,被害人可以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简评
“责令退赔”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刑事实体法确定的原则,对被害人因其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而蒙受损失的事实作出确认后而作出的责令被告人退还赔偿的判决,,是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相关财物不存在时最终的实体处置。
被害单位可将获悉的被害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以书面方式提供,以便法院更好地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尽早挽回自身遭受到的损失。
三、被告人被判无罪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能否获得赔偿?
案件经过
被告人陈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产有过节,某日陈某与王某发生争吵,陈某一时冲动捡起身边一根木棍朝王某头部打去,王某用手挡了一下,木棍落在了王某的手腕上,后两人被劝架的邻居分开。王某当天在被告人家属陪同下去了乡镇的医院拍片,显示手腕并未骨折。一星期后,王某突觉手腕疼痛难忍,并伴有肿状,遂去医院拍片检查,结果诊断为右手腕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乙级。案发后,王某住院治疗十五天,评定为十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五万余元。对于被害人王某轻伤乙级的损害结果与遭受陈某的击打是否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表述为不排除有因果关系。
法院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害人王某轻伤乙级的伤害结果与被木棍殴打是否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期间,王某是否有自伤或者遇到其他伤害的情况不清楚,也无法证实,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轻伤乙级的损害结果与陈某的殴打有因果关系,没有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不构成犯罪,但其对被害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因陈某不能举证证明王某有自伤、他伤的行为,被害人王某所举证据优于陈某所举证据,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被告人陈某应对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律师简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在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法院的判例明确了一点,即被害人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便可在本案中获得经济赔偿。这样的流程能够缩短诉讼时间,并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邵洋来源:星瀚微法苑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百姓和企事业单位接触刑事案件的情况比较少见,因此对于涉刑案件的相关知识并不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