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来强哥也是惨,去年因在美国涉刑案火遍全球,警方公开了他的被拘照,一时间,这张醒目的橙色照片被全球网友恶搞,估计刘强东虽气愤也无可奈何。
这事好不容易沉寂了一段时间,眼看要随滚滚长江东流去,没想到,最近,刘强东又因这张照片火了。
有网友发现,印度一电影强行让强哥以照片形式客串了一下,使用的恰恰是这张让他恨之又恨、不忍直视的照片。
电影预告片一出,迅速传遍了朋友圈。
从预告片看,照片是刘强东本人没错,下面标上了一外国人名。可见,制片方只是单纯地想放一张刘强东的照片,电影中并没有真实的刘强东这个人。
这张照片做什么用呢?
照片混迹于几张疑似嫌疑人照片中,刘强东这张照片打上了大叉叉,让我们脑海里迅速有了刑案片中,警察正在讲解案情,排除犯罪嫌疑人的画面。
那么,使用公众人物的照片,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吗?
还记得葛优躺案吧?
艺龙旅行网未经许可,在新浪微博中发布了18张图片介绍“葛优躺”,每张图片上都配了台词,并转而介绍自己相关的酒店预订业务。葛优以侵犯肖像权将艺龙旅行网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决艺龙旅行网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
有网友要问了,我也经常发明星表情包啊,还有,我房间里贴了我偶像照片,手机壁纸用的也是我偶像照片,他们会不会来告我呢?好怕怕哦。
当然不会。
我国通说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构成要件。
明星的肖像权本身就受到一定的限制,个人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明星照片,是不会构成侵权的。
但是,虽然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的范围比普通人要小,这也不代表我们可以任性而为。
公众人物的肖像通常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容易被恶意用来营销。任何商业行为中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肖像,都应当构成侵权。
艺龙旅行网使用葛优肖像,并配上广告词,公开发在微博上,这构成侵权无疑。
大多数学者认为,构成以下两点即可认定构成侵犯肖像权:
一、未经本人同意。就目前情况看,这部影片制作人应该是没有经过刘强东同意的,否则,怎么也选一张酷帅的体现他优秀企业家气质的照片,而不是一张含有负面信息、有损他形象的照片,对吧?
二、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制作电影显然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为了盈利。剧组请人演戏都是要花钱的,作为一个知名人物,放张照片也应该谈谈价格。一张刘强东的照片,已经让这部电影火了起来。因此,制片方的这种做法是构成侵权的。
也不知道这部电影的制作方是真不认识刘强东呢,还是故意借此炒作。如果是前者,作为一个业内人士,对电影中这种侵犯他人人格权的事情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照片的来源应该认真审查,就不会出现这种低级错误。如果是后者,那这印度人坏得很,我们支持强哥维权!
印度电影使用刘强东“被拘照”,侵犯了这个权利
作者:谢慧兰来源:丰国律师

说起来强哥也是惨,去年因在美国涉刑案火遍全球,警方公开了他的被拘照,一时间,这张醒目的橙色照片被全球网友恶搞,估计刘强东虽气愤也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