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女士与老刘系夫妻关系,小刘系二人的女儿。孙女士与老刘结婚前,与前夫老张生育儿子张某,后老张过世,老刘招亲上门,老刘系张某继父。许某系张某妻子,小张系许某、张某之子,张某于2001年去世。孙女士、老刘夫妻同儿媳许某一家、女儿小刘等均共同居住于东川区小组50号房屋,双方没有分过家,该房屋也无产权证及宅基地使用权证,该房屋系向原村委会购买的公房。2008年原告小刘出嫁后,许某承担着赡养孙女士、老刘二老的义务。2013年初,由于田、地、荒山被租用,许某领取了全家的土地租用费340717元,其中老刘的土地租用费为61758元。老刘于2013年末去世,许某为其养老送终并办理了丧葬事宜。之后孙女士与小刘向许某要求继承老刘的土地租赁费,许某认为自己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参与遗产分配。小刘对老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分给小刘。双方争执不下,便诉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老刘承包应得的收益即土地租用费61758元,属于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老刘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依法按法定继承办理。孙女士作为老刘妻子、小刘作为老刘女儿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继子张某先于其死亡,小张作为张某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张某的份额,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许某作为丧偶儿媳,自2001年其夫张某死亡后,一直对孙女士、被继承人老刘夫妻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基于孙女士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被告许某与被继承人老刘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二位继承人依法应予以照顾或多分。本院依法确定孙女士、许某各自继承被继承人老刘的土地租用费30%即各18527.40元,小刘、小张继承被继承人老刘的土地租用费各20%即各12351.60元。现该土地租用费在许某保管,则由许某给付孙女士、小刘所得遗产份额,小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继承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许某代为管理。
律师提示
法定继承,也称“顺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方式。对于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一般按以下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
- 配偶
配偶在法定继承中的优先位置,体现了婚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地位。法定继承中的配偶指存在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 父母
父母既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也包括其养父母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对于已经被他人收养的生子女不再享有继承权,对于继父母的法定继承权,若已经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后并不影响其继续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
3. 子女
子女的范围既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也包括与其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在法定继承中的继承原则相对应,继子女已经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并不影响其继续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4.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 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是在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发挥代位继承权,基于身份关系代替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6. 胎儿
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且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若出生时是活体,则其保留份额由其母亲代为保管;若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保留份额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若一出生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二、第二顺位继承人 -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范围既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养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 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都可以参与继承。
大数据分析报告
对云南省内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的案件(3600件)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 案件上诉率接近10.89%。
2. 案件一般审理期限为31天至90天内,平均审理期限为144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