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管理技术出资入股,不一定无效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客户咨询: 郭律师,我公司准备与某技术人员A合作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计划用所掌握的技术对公司进行出资,这个是否可行,符合《公司法》规定吗?

客户咨询:
郭律师,我公司准备与某技术人员A合作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计划用所掌握的技术对公司进行出资,这个是否可行,符合《公司法》规定吗?
郭亮律师:
能够以技术出资的标准,关键在于看A提供的技术属于可使用转让技术成果,还是单纯依托其个人提供的专业技能,前者属于知识产权,而后者倾向认为是劳务,前者可以作为股东的合法出资方式,而后者则颇具争议。
一、技术出资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技术出资是指技术持有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的财产所有权转归公司享有。
一般情况下,技术成果出资的方式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非专利的商业技术。
其中非专利的商业技术是指未公开、未授予专利权、具有实用价值、所有人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拥有的专有技术成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技术出资的核心要点
1.出资形式应明确合法
出资人要明确用何种技术进行处理,是专利、商标、计算式软件还是专有技术等,是技术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进行出资,而非在《公司章程》中笼统的以“技术出资”来表述,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则无法明确出资义务是否履行。
2.技术权属应明确
出资人必须对出资的技术成果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任何权利负担或纠纷。
3.技术成果应转移交付给公司
《公司法》明确规定,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转移至目标公司名下。在出资协议中明确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文档、代码等配合知识产权产生效益的文件的交付标准。
4.技术价值应当评估
对出资人出资的技术成果,应当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技术出资评估,若评估过程中发现技术价值与约定出资金额差距过大,应及时要求出资人用货币或其它方式弥补出资瑕疵。
三、技术出资典型案例评析
(一)专有技术出资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419号
江苏金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殷建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争议焦点】——殷某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对磁源公司的专有技术出资12500万元是否实缴出资到位。
【裁判要旨】——殷某对磁源公司应以专有技术出资12500万元。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殷某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系“磁电无极灯活性Se元素配方专有技术”,在性质上属于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具有秘密性,根据现行规定,专有技术并无权属登记机构,专有技术所有权的移转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专有技术所有权是否移转,可结合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是否达成协议并移交相关文件、其他股东是否认可以及工商登记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1.该专有技术已经评估。根据该报告的评估结论,“磁电无极灯活性Se元素配方专有技术”的评估价值为12600万元。
2.该专有技术已经验资,且其他股东亦认可该技术的价值并同意作价入股。根据验资报告载明:磁源公司已收到殷某以无形资产(专有技术)出资12500万元。
因此,一、二审法院采信验资报告的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无不当,金本公司关于殷建以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案例评析】
专有技术的出资应结合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股东协议、工商登记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技术服务或劳务出资
【案例索引】
上海新课程科技有限公司、杨运动与唐英公司决议纠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1602号
【案件争议焦点】——新课程公司与杨运动认为,系争股东会决定包括唐英以管理技术入股(无现金投入)的内容,实质是新课程公司允许唐英劳务出资,该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强制性规定,系争股东会决定应属无效;
唐英认为,系争股东会决定虽包括唐英以管理技术入股(无现金投入)的表述,但该内容不是唐英向新课程公司以劳务方式出资,而是基于唐英的工作成绩,股东杨运动同意将唐英的管理技术作为10%股权转让的对价,唐英与杨运动之间的股权转让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裁判要旨】——对于新课程公司与杨运动该节抗辩不予采纳,系争股东会决定应属有效,新课程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决定的内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杨运动对此应予以配合协助。
【案例评析】
就股东内部而言,应当以《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确定双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从而确认了劳务出资约定的有效性。
四、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一)技术出资的法律风险应对
1.在出资的技术确定后,必须对权利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另外在签订技术出资协议或者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兜底性条款,若存在质押、实施许可等情形,属于违约行为,出资一方应该承担用现金补足出资的责任。
2.公司其他股东必须督促以技术出资的股东办理技术价值评估及财产转移手续;如果评估、转移程序瑕疵,应及时聘请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补充评估手续、补充办理转移手续。
3.如出资技术在权属、内容、价值等方面存在实体瑕疵,宜由出资股东采用等额现金置换以补足出资,或者直接进行减资。
4.以技术出资的股东出具承诺函作为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承诺如用于出资的技术存在瑕疵或其他纠纷对发目标公司造成损失,将赔偿由此给目标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
(二)劳务出资的法律应对
但实践中,有些股东所谓的“技术出资”可能只是一种技术服务、技术维护、技术咨询等内容,在法律性质上倾向于是劳务出资,由于劳务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转让,也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评估劳务的价值,我们建议,这种类型的出资不能写入《公司章程》,只能在《股东协议》中,通过合同约定所有股东都同意并且认可劳务的价值,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这样的约定在股东之间可产生法律效力。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