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委托改造)纠纷相关民事裁判观点——商品房买卖疑难案例裁判观点集成系列(十二)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房地产开发过程繁复冗长,其间涉及的法律关系更是随着日益发展的经济环境变得更加纷繁复杂,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疑难程度更为突出。

引 言
房地产开发过程繁复冗长,其间涉及的法律关系更是随着日益发展的经济环境变得更加纷繁复杂,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疑难程度更为突出。为深入探索商品房销售中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我所陈江、洪雨泉律师团队结合多年实务经验,针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比较容易触发群体性纠纷的销售风险痛点,通过对全国及云南省房地产销售典型案例的检索整理与分析,对定金纠纷、认购纠纷、限购限贷纠纷等16类集中高发的案件类型进行了相关的典型案例、裁判观点的提炼归纳与分析。现将相关内容整理推送,以供大家参考,帮助大家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做出更加合理的决定。
本系列推送内容总共涉及16类集中高发的案件类型,将分16期推送。本期观点集成推送——(十二) 精装修(委托改造)纠纷相关民事裁判观点。
01 房屋装修由出卖人负责,装修公司事实上并未有对房屋进行装修,亦不主张装修款,且房屋在交付前已经是带精装修状态,法院认定该房屋系带装修出售,装修合同所约定的装修费用反映的并非真实装修成本,而是房价款的一部分,其与“毛坯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共同构成涉案房屋的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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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1民终24241号
02 买卖双方签订的委托改造协议及附件是对买卖合同的具体约定,买受人签字即表示委托改造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出卖人按照委托改造协议约定对商铺进行改造后交付买受人使用,未违反改造协议的约定,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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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嘉逊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6)渝01民终7193号】
03 涉案房屋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前已完成精装修,符合交房条件。根据证据表明房屋部分结构变化系买受人自行委托改造,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对房屋完成精装修为由否认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的理由不成立。出卖人已按约定交房时间履行交房义务,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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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诉人台州浙能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10民终1290号
04 因涉案房屋发生的损坏并非房屋主体结构或严重影响房屋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因买受人无理拒绝接收系争房屋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买受人主张房屋长期空置、无人看管引起的装修损坏等修复责任、房屋租金损失、资金占用损失、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及提供看房便利及妥善保管系争房屋的相应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可能给买受人使用系争房屋造成妨害的,法院酌定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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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上诉人张某、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上海保利建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6)沪01民终10584号
05 接收房屋时发现装修质量问题,且问题程度符合出卖人所发公开信中提及的导致业主延迟入住的情形,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房屋租房补贴,且出卖人应依据其公示承诺内容整改,并顺延缴纳相应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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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诉人天津滨海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6)津02民终4507号
06 购房合同约定商品房为精装修,因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造成极大影响的,应向买受人承担经济损失和评估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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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诉人武汉世茂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843号
07 所购商品房系精装房,虽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未进行分户验收,但并非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买受人在接房时对装饰装修部分未提出异议,也无证据证明装饰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买受人以装饰装修无验收证明不能证实出卖人已按约交房的理由不成立。出卖人已完成交房义务,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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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云南城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4)昆民一终字第238号
【特别提示:商品房交房认定标准自2015年云南省开始实施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云南省区域内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的司法裁判实务认定标准已经发生变化,即从传统“五方验收”转变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不能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对该强制性交房标准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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