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如果未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发包人由于实际情况必须提前使用,且并非发包人擅自使用,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如并非发包人擅自使用,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不能适用该条款。
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336号《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滨辉水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获得工程款的对价应是交付合格工程。滨辉水务公司虽使用了涉案工程,但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暂停运行后,被磴口县人民政府以磴政办字(2010)77号《关于恢复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的通知》要求恢复使用,并非擅自使用。承远建设公司在初次验收为不合格工程且未全面履行整改义务的情形下,即提起本案工程款之诉。原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对承远建设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故如果承包人尚未完成施工,未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由于实际情况必须提前使用的,建议可提前收集相关证据(如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证明该工程由于实际情况必须提前使用,而并非发包人擅自使用。
三、即使被法院认定为发包人擅自使用,亦不应当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进行扩大解释,不能理解为承包人对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工程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00015号《长春永信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当然导致修复责任的免除。本案中,案涉工程虽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根据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该四项隐蔽工程存在与设计图纸不符合的问题,星星公司亦未能就此提供经永信公司和监理机构同意或者确认变更的相关证据,故星星公司应当对上述四项隐蔽工程承担与设计图纸不符的修复义务,星星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修复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星星公司对该四项隐蔽工程进行修复,否则扣除修复费用624123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92页)也指出,“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适用的,承包方应在法定或者设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担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位的质量问题,自发包人提前使用之日未超过法定保修期限的,承包人仍应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承包方可在合同中对缺陷责任期进行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存在缺陷须由承包人进行维修,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同时建议及时保留工程存在缺陷及维修的相关证据,以应对可能产生的纠纷。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如何主张权利——对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理解适用的分析
作者:王松子来源:中联贵阳

一、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