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7年12月15日,非洲商法协调组织(L'Organisation pour l'Harmonisation en Afrique du Droit des Affaires,简称“OHADA”)发布了最新的《统一仲裁法案》(Uniform Act on Arbiration)、经修订后的《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规则》(CCJA Arbitration Rules)和《统一调解法案》(Uniform Act on Mediation)。这三份法律问件已经由17个成员国组成的OHADA部长级会议讨论通过,初步定于2018年3月15日生效实施。本期资讯将简要对《统一仲裁法案》及《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规则》予以介绍,以飨读者。
一、新《统一仲裁法案》的创新
OHADA现行仲裁立法为1999年3月11日颁布、同年8月14日生效实施的《统一仲裁法案》,该法案效力及于OHADA组织内任一成员国。即将颁布实施的新《统一仲裁法案》将完全替代现行的《统一仲裁法案》。新《统一仲裁法案》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创新:
1、扩大仲裁制度适用范围
根据新《统一仲裁法案》第2条规定,除国家、地方政府及公共机构以外,任何受成员国公法管辖的法律实体均可成为仲裁程序的当事一方。同时,该法案第3条还规定,仲裁程序除可依有效仲裁协议启动外,还可根据投资法案、投资协定及投资条约等立法规定启动。
2、明确“多层级条款”的履行要求
对于一些诸如“先协商,后仲裁”等约定的“多层级”仲裁条款,新《统一仲裁法案》要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审查此类条款约定的仲裁前置步骤是否已经完成;如果经审查发现尚未完成的,则仲裁庭有权中止仲裁程序,并要求当事人予以补正。
3、确认仲裁庭自裁管辖权
新《统一仲裁法案》确认仲裁庭享有自裁管辖权。对于自裁管辖权的行使方式,新《统一仲裁法案》提出,在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若当事人未向仲裁庭提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等涉及仲裁庭管辖权的事项,或者当事人还未启动仲裁程序,则有关法院应当排除自身管辖,除非该等仲裁协议明显无效或不可执行。对于法院在这类诉讼中是否排除自身管辖所作出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向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ommon Court of Justice and Arbitration, 简称“CCJA”)上诉,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
4、重新明确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范围
与现行《统一仲裁法案》相一致,新《统一仲裁法案》明确认可仲裁庭享有作出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的权力。除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外,法院也可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但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案件存在需要临时措施保护的紧急情况。此外,对于执行地在OHADA成员国以外的临时措施,新《统一仲裁法案》不再要求当事人必须向法院申请该等临时措施,而是将作出此类临时措施的权力也赋予给了仲裁庭。但是,新《统一仲裁法案》规定,仲裁庭不享有作出扣押决定及司法保证金决定的权力。
5、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
根据新《统一仲裁法案》,当事人有权以明示的方式,事先放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权利,但该等弃权行为不得违反国际公共政策。\u0081
在跨国执行裁决方面,根据新《统一仲裁法案》,如果一国法院未能在当事人申请执行命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则将视为该法院已经同意作出执行命令。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须要求执行地国的相关主管机关在裁决书中加入可予以执行的声明。当事人有权向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就法院拒绝作出执行命令的决定提出上诉;相反,法院同意作出执行命令的决定则不可上诉。
二、修订后的《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既是OHADA组织内部的最高法院,也是一家仲裁中心。长期以来,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将仲裁与司法审查权“一手抓”的做法,受到各界的批评。因此,修订后的《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旨在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若某成员国成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则具有该成员国国籍的法官必须回避,不得参与审查该案件的裁决;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应当事人的请求,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可以决定向所有当事人公开司法审查意见背后的具体理由。除了这两项制度性创新外,《仲裁规则》还在以外几个方面取得了突破:
1、明确规定受理投资争端
修订后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有权管理根据投资协定、投资法案及投资条约所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目前,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仲裁条款已经被部分国家纳入其双边投资协定之中,如《几内亚-乍得投资协定》、《几内亚-布基纳法索投资协定》及《贝宁-乍得投资协定》等。未来,随着《仲裁规则》的修订和实施,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仲裁条款可能会被纳入更多的投资性法律文本之内。
2、细化仲裁庭组成方式
《仲裁规则》细化了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指定仲裁员时的考量标准,增加了关于仲裁地和仲裁员可利用性等因素。在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指定仲裁员的程序方案,根据《仲裁规则》规定,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秘书长将提供双方当事人一份至少含有三位候选人的相同名单,每方当事人有权自规定期限内对名单中的人员进行排除,并将剩余人选按照优先级顺序排列后发还秘书长。在此基础上,由法院依据当事人的优先级,在上述名单的人员中指定仲裁员的人选。此外,《仲裁规则》亦赋予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不采用上述程序而直接指定仲裁员的权力。
3、强化仲裁庭对证据规则的主导权
修订后的《仲裁规则》强化了仲裁庭对证据规则的主导权,特别是证据是否应被纳入审理范围之内。对于案件所涉事实,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发表解释性意见,或要求当事人就特定事项进行举证。此外,仲裁庭有权在当事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召集事实证人、专家证人并举行听证。
4、明确仲裁裁决的审核程序
修订后的《仲裁规则》细化并加强了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核的权力。除仲裁裁决形式方面的更正意见外,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还有权提示仲裁庭漏裁之处或应适用而未适用的强行法规范,或指出裁决内部的矛盾之处,但不得就争议本身发表论理意见或提出结论性观点。同时,《仲裁规则》规定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核的期限为一个月。
值得关注的是,《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必须写明裁决理由,且当事人的同意亦不能构成对仲裁庭上述义务的豁免。同时,未写明裁决理由也将构成仲裁裁决的一项撤销事由。
5、加快司法审查案件程序
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仲裁规则》要求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对于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如果裁决义务人不予抗辩的,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执行命令;并且,若该执行命令由院长作出,且不可上诉。《仲裁规则》关于限缩司法审查期限的规定与新《统一仲裁法案》相一致。同时,《仲裁规则》与新《统一仲裁法案》在裁决可撤销事由上保持一致,如此,无论司法审查适用的是《仲裁规则》还是新《统一仲裁法案》,最后的审查结论将是相同的。
根据《非洲商法协调条约》所设立的OHADA,自其成立以来,已在立法协调与统一方面取得了多项成果,这些统一法律包括:《一般商法统一法》、《商业公司及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担保法统一法》、《会计统一法》、《清偿债务的集体程序(破产程序)统一法》、《统一仲裁法案》、《债务追偿简易程序及执行措施统一法》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法》。本轮经OHADA部长级会议讨论通过的《统一仲裁法案》及《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规则》承袭了法国仲裁法的理念,具有高度创新性和先进性,同时也反映了OHADA成员国发展国际仲裁的共同意愿。在中非法律外交的大背景下,《统一仲裁法案》及《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规则》将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各成员国法院的执行,以及对中非仲裁法律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值得国内仲裁界予以持续关注。
相关法案原文链接(法文)
http://www.ohada.com/content/newsletters/3905/jo-special-mard-dec2017-allege.pdf
示范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