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3月起,上海遭受到新冠病毒的肆虐。随着疫情逐渐传播,上海政府一方面及时对发生疫情区域进行管控,另一方面也同时将患者的行动轨迹以匿名方式予以公开,以便广大群众及时知晓各地及自身的安危。
但与此同时,部分患者的邻居或知情人士等为了所谓“大众安全”考虑,擅自披露患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殊不知该行为本身或已经触犯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爆发过新冠疫情的城市,这类行政处罚并不少见。早在2020年2月新冠爆发初期,便有宁波警方通报一泄露隐私案件,患者及其亲属的个人信息在社交媒体上被泄露,包括患者及其丈夫、公公、儿子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手机号,还有多名亲属的隐私信息。经警方调查,泄露者为当地某辅警与某村干部,之后,当地公安局两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其中,村干部接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辅警被单位解除用工关系。
从上述案例可见,这些泄露者本身不乏社区工作人员,其泄露初衷或许确实是为了其他公民的健康考虑,但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患者受到健康损害之外再次受到他人歧视的二次伤害,肖像、身份证号、手机号等的泄露还可能给不法分子带来可趁之机,甚至存在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依该法条,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或者“传播重要信息超过50条”等。
在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于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处理已经有相应法律规定。依照该法律,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只能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或授权的单位依法进行收集和公布,用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负有保密义务。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时,也并非所有收集的信息均可以公布,而是应当在能够满足防疫需求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除此之外的个人收集、公布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新冠患者是疫情期间最大的受害者,但他们并不是病毒本身,自身的名誉和权利仍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倘若患者在传播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应当由依法进行惩罚,不该被无端指责,更不应被“人肉”或“网暴”。大家应在做好个人防护、防范新冠病毒的同时,对患者给予更多的同情心,对政府持有更多的信心,共同渡过这一特殊时期。
拒绝网暴,疫情下的个人信息防护
作者:翁嘉钦来源:翰鸿律师

自今年3月起,上海遭受到新冠病毒的肆虐。随着疫情逐渐传播,上海政府一方面及时对发生疫情区域进行管控,另一方面也同时将患者的行动轨迹以匿名方式予以公开,以便广大群众及时知晓各地及自身的安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