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如何成为申请执行人?

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谭某、王某因经营商铺向某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2018年12月25日,某小贷公司与其股东金某(持股比例23.

案例:谭某、王某因经营商铺向某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2018年12月25日,某小贷公司与其股东金某(持股比例23.3%)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某小贷公司对第三人谭某、王某的债权3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全部转让给股东金某,并在公证处办理了相关公证文书确认该债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之后,某小贷公司以登报方式通知了第三人谭某、王某。
问题:本案中债权转让的权利承受人金某在合法取得债权后,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探讨本案中债权转让的权利承受人金某在合法取得债权后,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谭某、王某与某小贷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已经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基于这一前提,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若转让债权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在债权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的相关规定,权利承受人在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并满足其他执行立案条件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如果某小贷公司与股东金某在执行立案之前已经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向债务人谭某、王某通知了债权转让事宜,那么股东金某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就已经合法取得了债权,成为该笔债权的权利承受人。因此,股东金某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并及时提交权利承受的证明文件。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金某可以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
二、若转让债权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如果转让的债权已经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那么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此时,股东金某必须取得人民法院变更主体裁定才可成为申请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并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该第三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异议的审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后方可继续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如果股东金某受让的债权已经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那么他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债权人(本案中为某小贷公司)书面认可该债权的确认文件。
三、关于关联交易和债权转让的合规性
在本案中,还需要注意的是,权利承受人金某系某小贷公司的股东,双方存在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如果某小贷公司存在多个被执行人案件,但其将对谭某、王某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股东金某,且双方对债权转让款的支付对价未明确进行约定或支付对价金额极低的,那么该债权转让行为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直接减损某小贷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主观上存在规避执行的故意,从而驳回其变更申请。
因此,在受让关联方债权时,转让双方应对转让对价进行明确约定,并保证价格的公允性、留存支付凭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司法确认,以维护债权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债权转让后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流程
(一)债权未进入执行程序
1.准备材料:
Ø 债权转让协议及其公证文书(如有)。
Ø 债权转让通知及送达证明(如报纸公告、邮件回执等)。
Ø 权利承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Ø 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书等原始债权文件。
2.提交申请:
Ø 将上述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局或立案庭。
Ø 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明确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利息、迟延履行金等。
3.法院审查:
Ø 法院将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债权转让通知的有效性。
Ø 确认权利承受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身份。
4.立案与执行:
Ø 若法院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合法,将予以立案。
Ø 法院将向债务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债务。
Ø 若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二)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
1.准备材料:
Ø 债权转让协议及其公证文书(如有)。
Ø 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债权的确认文件。
Ø 债权承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Ø 执行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如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
2.提交申请:
Ø 向正在执行该案件的法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
Ø 附上所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3.法院审查与执行异议:
Ø 法院将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Ø 若法院认为有必要,可能会启动执行异议程序,通知原债权人、债务人及权利承受人参与听证。
4.变更申请执行人:
Ø 若法院认为债权转让合法且权利承受人符合申请执行人的条件,将作出变更裁定。
Ø 权利承受人将成为新的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程序。
5.后续执行:
Ø 权利承受人作为新的申请执行人,将继续享有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Ø 法院将按照执行程序继续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三)注意事项
Ø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应确保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妥善
Ø 保存相关证据。
Ø 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确保所有材料的齐全性和准确性。
Ø 在执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法院的执行进展,并及时与法院沟通
Ø 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鉴于上述分析,本案中债权转让的权利承受人金某在合法取得债权后,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决于债权是否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以及债权转让的合规性。如果债权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且转让合规,金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金某则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异议的审查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后方可继续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在受让关联方债权时,还需要注意转让对价的明确性和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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