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可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较宽,个人财产的范围较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大部分婚后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大部分支出也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保费支出。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常常会忽略保单。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保单有较大可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该保单可能属于应在离婚时分割的共同财产。尽管离婚协议书未约定,夫妻双方都可以在离婚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回自己的权益。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纪要”)第四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离婚时应分割保单退保后返还的现金价值或续保保单在离婚时的现金价值,由夫妻双方各得现金价值的一半。尽管法律明确作出了上述规定,但实践中的情形多样,仍然有多种类型的保单需要特殊处理。
1、婚前购买、婚后用共同财产续保的保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
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可以运用个人财产购买保单,结婚后由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相对较宽,个人财产范围相对较窄,除了夫妻双方对财产有明确约定外,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续保。对于此种类型的保单,可以采取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减去结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来确定应分割的现金价值。
案例一:
案号是(2019)晋0121民初2131号
陈某与李某于2012年4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2月18日判决离婚。
截止2019年9月29日,李某作为投保人,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有:
保单1:投保人李某,被保险人李某,投保时间2008年2月29日,缴费年限20年,保费1730元/年。保单4年末现金价值1920元、10年末现金价值6970元;
保单2:投保人李某,被保险人李某,投保时间2008年3月1日,缴费年限20年,保费680元/年,保单4年末现金价值720元、10年末现金价值2680元。
对于这两份保单,陈某可分得保单1现金价值(6970元-1920元)÷2=2525元,保单现金价值(2680元-720元)÷2=980元。
2、婚后购买、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保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
除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外,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保险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夫妻一方选择继续投保,投保人应该支付该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该保单归属于投保人。如果夫妻双方选择退保,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案例二:
案号是(2020)沪0115民初48715号
2016年6月14日,原告余某购买保单1,投保人余某,被保险人杜某,保险期间20年,缴费年限15年,每年缴纳保费15010元。2018年7月30日,经余某申请,保单1已终止,扣除手续费后,合计退还14411.01元。2016年8月12日,原告余某购买保单2,投保人余某,被保险人余某,已缴纳保费17640元,截至2020年11月2日现金价值为4816.03元。
法院认为对于退保后的钱款应予以分割,对仍在缴纳的重疾险,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即保单1分割保费即7205.505元(14411.01元/2),保单2分割现金价值即2408.015元(4816.03元/2)。
3、婚后购买、被保险人为子女的保单,投保人为夫妻一方
夫妻双方可以于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保险,设定保单的被保险人为其子女。此时的保单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子女的赠与,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自愿付出。在保险事故未发生的情况下,保单受益人无法取得保险利益,且已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因已发生了财产权利转移而不可撤销,若夫妻双方离婚,法院可能认为该保单暂无财产利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三:
案号是(2016)京02民终8221号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的《回复函》中第1项至第4项的被保险人、生存受益人均为双方之子侯昆,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自愿付出,在保险事故并未发生的情况下身故受益人不可能取得保险利益,故无财产利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前述保单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但是有一种特殊类型的保单可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单
实践中,部分父母为了接济子女的婚后生活,会选择直接向子女账户中转账。但是,当子女离婚时,该笔款项会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八民纪要》第5条,若父母选择以拟赠与子女的财产作为保费购买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单,以子女一方为保单受益人,此时子女通过该保单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四:
案号是(2018)黔2627民初705号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是基于其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人身关系,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对于欧某丹所领取的保险金100000元,龙某1光无权要求分割。
总之,保单也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双方既可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比例,也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特别说明:
因为此类案件尚未完全统一裁判规则,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以上案例仅供参考。
指导律师:施莉珏、罗兴
离婚时,我的保单应该怎么分?
作者:吴月清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可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较宽,个人财产的范围较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