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内地和香港往来日益密切,中国居民与香港居民缔结婚姻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情况双方既可选择在内地离婚也可选择在香港离婚,那么在香港离婚的程序是如何的呢?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该去哪儿办理了?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带你详细了解香港办理离婚的详细流程。
1.离婚,我们好聚好散
张华(化名)系中国香港居民,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现住于哈尔滨市。王美(化名)系中国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为苏州。两人于2005年7月于香港注册结婚,王美于2006年12月在香港生下一女张小花。2016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18年4月,王美带女儿张小华在上海定居。现两人均同意离婚,两人在香港和内地均有房产,同时男女双方在内地持有多家公司股权。现双方认为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
2.在香港怎么离婚?
由于张华是香港居民而王美为内地居民,双方在香港注册结婚,因此双方既可以在香港办理离婚(香港不区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也可在中国内地进行诉讼离婚(由于双方婚姻登记在香港,因此无法在内地协议离婚),但本文在此不对内地办理诉讼离婚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仅就香港离婚程序予以说明。
(一)时间要求
除非法院同意,否则自结婚当日其1年内不得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张华和王美2006年结婚至2019年,结婚已经超过1年,符合香港对于离婚时间的规定。
(二)管辖法院
以下三种情形可在香港办理离婚:第一、申请离婚时,夫妻任何一方是香港户籍的(指拥有香港永久身份证);第二、申请离婚之日的前3年,任何一方常居在香港的;第三、申请离婚时,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的,这一规定极大地扩大了香港法院的管辖权,在实践中只要在香港有重大财产或在香港生活的,香港法院就会受理该离婚案件。管辖法院一般为区域法院,除非当事人申请或区域法院要求,才可将案件移交高等法院。
原则上,香港并不排斥其他地区法院同时受理该离婚案件,但是香港法院依旧会根据非便利法庭的原则,比较当事人家庭和两地的关系来决定是否放弃行使司法管辖权。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由于张华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因此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况,该离婚案可由香港区域法院受理。
(三)申请人
当事人欲提起离婚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提起离婚呈请即单方提起离婚诉讼,二是提起离婚申请即双方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由于张华和王美均同意离婚,因此可双方共同向区域法院提起离婚申请。
(四)评判标准
香港法院判离的唯一标准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这与内地判离标准相似,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内地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标准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
那么在香港对于单方呈请离婚和双方申请离婚,法院在判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有何不同呢?
单方提起离婚诉讼,即离婚呈请方式,如提起方有证据证明有以下一项或以上情形的,法院可判令离婚:
1.被告曾与人通奸,而原告认为无法忍受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指明通奸的人。
2.因被告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原告与其共同生活,通常应该是一连串难以容忍的行为,如原告认定所指被告的具体行为发生日后一段时间双方仍共同生活的,则不能以此为由申请离婚;但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6个月或6个月之内的,此段时间不会影响法院的认定。
3.婚姻双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持续分居1年以上,且被告同意离婚的。
4.双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连续分居两年以上的(此时无须被告同意)。
5.被告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遗弃原告持续1年以上的。
双方共同提起离婚诉讼,如提起方有证据证明有以下一项或以上情形的,法院可判令离婚:
1.提起离婚申请前,双方已持续分居1年以上的;2.提起离婚申请时,双方已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婚姻的同意书一年以上且未撤回的。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张华和王美是共同申请离婚,且双方自2016年3月开始分居,因此双方适用共同申请离婚第一条的规定,其已经达到香港法律规定的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的情形,可以申请离婚。
(五)离婚流程图
01单方申请离婚
02双方申请离婚
注:
1. 香港离婚暂准判令,并不是真正的离婚判决而是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夫妻双方可就是否必须离婚进行考虑,若确定离婚六周后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绝对判令,这就是真正的离婚判决,双方正式解除夫妻关系。
2. 即使双方共同申请离婚,若有婚生子女,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处理。另外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龄已逾18岁,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法庭也有责任考虑他们的福利安排。因此,除非法庭满意对子女所作的有关福利安排,否则暂准判令不能转为绝对命令。
3. 做出绝对判令后即生效,一方或双方再没有上诉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撤销暂准判令:
(1)单方申请离婚时,申请人唯一理由系双方已持续分居1年且被告同意离婚的,但现有证据证明该理由系不成立时。
(2)双方申请离婚时,申请人唯一理由系双方已持续分居1年以上,但现有证据证明该理由系不成立时。
【案例分析】由于张华和王美都同意离婚,因此可以适用第2条有关共同申请离婚的流程。
(六)提交的材料
1.单方提出的离婚呈请
提出离婚呈请时,呈请人需要填写:
倘若家庭中有年龄未满18岁之子女,则离婚呈请书中必须包括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安排的建议。此外,如果打算申请附属济助,例如申请赡养费、物业业权转移、婚姻资产分配等,亦应在离婚呈请书中提出。
2.双方提出的共同申请
双方共同申请离婚时需要填写:
注:
1.有关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以中文或英文填写均可。填妥各项有关表格后,连同结婚证明书正本或其核证副本,一并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存档费用为港币630元,登记处会将案件编号,以后如有文件需存档,均须在文件上注明该编号。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
2.上述表有模板,按照模板填写即可。事先可在香港司法机构网站上查询表格信息,对内容作一个基本了解。如果是共同申请,可就表格中涉及的内容进行事先协商,例如《关于子女安排的陈述书》(表格2D)会涉及孩子居住、教育、经济给养、探视等方面。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张华和王美可先在香港司法机构网站下载相应表格,对照表格中的内容进行资料准备,包括双方共同协商女儿张小花的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安排问题,然后到家事法庭登记处领取表格2C和表格2D,填写完毕后连同结婚证明书正本或其核证副本一同提交给家事法庭登记处。
(七)鼓励和解原则
在审理离婚案件的任何阶段,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有可能达成和解时,法院随时可将法律审理程序延后以促进双方和解。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华和王美是自愿离婚的,因此不会涉及和解问题。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单方提出离婚申请的情形。
3.香港离婚好,还是内地离婚好?
香港离婚诉讼时间宽度长,最简单的案情也需要至少4个月才能完成离婚,如果是复杂的案子,每次聆讯间可能要间隔几个月,整个诉讼过程可能持续好几年。而在中国内地,如果像本案中张华和王美一样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的,双方可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整体诉讼时间较短。
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香港法律对于女性权利的保护会多于内地,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的规定,法院在处理财产分配和给付赡养费时,会充分考虑双方经济来源、可预期收入、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判决。香港实行财产分别制,个人名下财产各自所有,因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部分女性由于要照顾家庭,因此在收入上远远不及男方,那么法院会进行综合考虑,在财产分配上作出调整,在香港法院认为女方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的贡献与男方在外挣钱同等重要。
综上而言,在香港办理离婚与内地办理均有利弊,如何选择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即使双方均同意离婚,在香港双方依旧要去法院申请离婚判令,想像内地一样几小时领个离婚证?那是不存在的。但香港暂准判令后会有一个冷静期,双方可以认真思考婚姻的意义,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决定。
在香港协议离婚,你得去这个地方!
作者:董思薇来源:FO埃孚欧律师事务所

随着内地和香港往来日益密切,中国居民与香港居民缔结婚姻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情况双方既可选择在内地离婚也可选择在香港离婚,那么在香港离婚的程序是如何的呢?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该去哪儿办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