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国际视野Vol.6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国际学术 Silencing Litigation Through Bankruptcy Author: Pamela Foohey,Christopher K.

一、国际学术
Silencing Litigation Through Bankruptcy
Author: Pamela Foohey,Christopher K. Odinet
First published: U Iowa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No. 2023-01
作者在文章中提出了一个新颖的观点——在集体侵权诉讼这样的民事诉讼中,侵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制度可能会掩盖其不利的事实,减少市场的关注与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侵权债权人的利益。文章作者以“冲击性诉讼”这一概念出发,并结合美国历史上公司在遭遇冲击性诉讼后申请破产重整的经典案例,分析了作为侵权人的公司如何使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的重整制度以降低其责任承担。在文章的最后,作者也提出了限制侵权公司不公平行为的法律规制手段。
Revisiting Chapter 11's Feasibility Requirement
Author: Steven Fruchter,Corporate Associate at Condon & Forsyth LLP.
First published: 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Law Review, 2022年第1期
重整程序的顺利开展必须以重整计划具备“可行性”为前提,作者将全文分为三个板块,首先梳理了重整程序的起源与发展,其次分析了各时期重整程序中的“可行性”判断标准,最后辅以案例强调正确判断重整计划具备“可行性”的必要性。重述重整程序中的“可行性”要求,将会对司法实务中准确把握重整计划是否具备可行性产生一定促进作用。
The Resiliency of the Equality of Creditors Ethos in Bankruptcy
Author: Lawrence Ponoroff, 威尔明顿大学教授。
First published: 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Law Review, Vol. 30, Issue 1 (Winter 2022), pp. 1-60
文章中作者首先阐述了问题提出的背景,即破产法从单一向着多元立法目标设定发展。具体而言,破产法除了追求债权人平等并让债权人集体利益最大化这一传统目标外,现代破产法还有其他需要追求的目标。这些目标与破产制度之外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紧密相连,对平等原则的首要地位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如对工人权利的保护以及挽救濒临破产企业的重要性。
其次,作者在David Skeel教授的The Empty Idea of "Equality of Creditors" 一文所表达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平等原则发挥着比David Skeel教授所称的更重要的作用,并指出平等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被回避并不会使平等原则变得毫无意义或无益。其中作者针对偏颇清偿制度和关键供应商原则这两个部分做了详细的分析。
作者从破产实践入手,结合破产中相关平等原则的理论研究,指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平等原则在破产中不再发挥作用,并得出债权人平等仍然是破产制度中极为重要的部分这一结论。
Reframing Arbitration & Bankruptcy
Author: Robert M. Lawless, 伊利诺伊大学法学教授。
First published: 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Law Review, Vol. 96, Issue 4 (Winter 2022), pp. 701-748.
这篇文章讨论的是争议的可仲裁性,即争议前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剥夺了法院在法庭上以其他方式妥善裁决争议的权力。作者倾向于禁止在任何消费者纠纷中执行争议前的仲裁条款。
Bankruptcy’s Arbitration Counter Current and the Future of Debtor Class Actions
Author: Kara Bruce, 俄克拉荷马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First published: 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Law Review, Vol. 96, Issue 4 (Winter 2022), pp. 819-864.
作者首先展示了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接着分析了破产领域具有仲裁与债务人集体诉讼之争的判例,作者还探讨了为参加债务人免责制度相关的集体诉讼而提出藐视法庭的动议的适用范围,以论证仲裁是难以在此适用的。
The Bankruptcy Tribunal
Author: Casey, Anthony J.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与经济学教授、法律与金融中心主任;Macey, Joshua C.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学助理教授。
First published: American Bankruptcy Law Journal, Vol. 96, Issue 4 (Winter 2022), pp. 749-768.
作者首先介绍了《仲裁法》《破产法》不同的目的,主张通过对破产目标的检验来判断某一争议是否能够仲裁。作者还借助黄金股、实体分割退出破产机制、跨境破产、破产地点的选择等可能影响破产法庭集中管辖的其他类似问题,类推说明破产法院在仲裁与破产问题上的处置方式,认为应当禁止当事人利用双方协议逃避破产。
Arbitration Agreements as Executory Contracts in Bankruptcy after Mission Prod. Holdings, Inc. v. Tempnology, LLC
Author: Stephen J. Ware, 堪萨斯大学杰出法学教授。
First published: 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Law Review, Vol. 96, Issue 4 (Winter 2022), pp. 769-818.
《破产法》第365(a)条赋予代表破产财产的托管人选择破产财产是否承担或拒绝破产前债务人形成的待履行合同的权力。这篇文章的作者将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与《破产法》第365条的判例结合分析,其中包括最高法院2019年对Mission Prod控股有限公司诉Temnology有限责任公司案的裁决,认为法院应当执行根据第365条被拒绝的待履行合同的仲裁条款。
Beyond Bankruptcy: Resolution as a Macroprudential Regulatory Tool
Author: Steven L. Schwarcz, 杜克大学法学院法律与商业 Stanley A. Star 讲席教授。
First published: Notre Dame Law Review(2019), Vol. 94, Issue 2.
本文对宏观审慎的处置型监管的分析既适用于美国,也适用于美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但是,本文并未探讨不一致的处置型监管方法的跨国承认或可能的国际整合。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表明,对一家系统重要性跨国公司的有效跨境处置需要大量的国际协调,因此这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国际动态
01 硅谷银行破产
2023年3月10日(周五),美国第十六大硅谷银行(Silicon Valley Bank)陷入危机,加利福尼亚州金融保护与创新部宣布关闭该银行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3月12日(周日),纽约州金融服务部决定关闭并接管另外一家签名银行(Signature Bank)。同日,美国财政部(Treasury)、中央银行美联储(FED)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发布联合声明,表示与硅谷银行破产事件相关的损失不会由纳税人承担,并将全额保兑所有储户。自08年金融危机以来最大的银行危机产生。
02 国际第二起破产界同行枪击事件
2023年3月18日下午,南非著名破产管理人克罗伊特·穆雷(Cloete Murray)和他28岁的儿子托马斯开着白色丰田普拉多,在约翰内斯堡北部的N1公路上驱车向北疾驰。开至米德兰附近时,突然几声枪响,他儿子当场身亡,而穆雷也在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遇害时,穆雷正担任博萨萨公司(Bosasa)破产案的清盘人。
这是近年来国际范围内发生的第二起破产界同行遭遇枪击的案件。2018年5月30日,拉脱维亚破产律师马丁斯·巴库司就被枪击身亡,四年后该案的凶手才被绳之以法。
三、域外案例
台湾地区台中地方法院2022年抗字第41号民事裁定
案件梳理:【东菀万士达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下称“东菀万士达公司”)系胜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胜华科技公司”)的孙公司。】
2015年8月13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作出(2015)东中法民二破字第2号决定书、(2015)东中法民二破字第2号之1裁定书,准予债务人东菀万士达公司破产。
2015年10月21日,东菀万士达公司的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查决定,不予认可胜华科技公司的债权申报。
2015年11月23日,胜华科技公司向东莞中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债权。
2018年8月30日,经实体审理,东莞中院作出(2016)粤19民初16号民事判决(下称“东莞判决”),驳回胜华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胜华科技公司未上诉,东莞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12月17日,台中地方法院作出2021年陆许字第4号民事裁定(下称“台中法院裁定”),认可东莞判决。胜华科技公司不服裁定,提起抗告。
2022年台湾地区台中地方法院作出2022年抗字第41号民事裁定。
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企业和个人跨域转移资产愈发简便。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为跨域商事交往(包括跨境破产领域)提供更多的司法保障,是一项法政策,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台中地方法院在台湾地区现行规范的构造下,以解释论的方案,推动确认破产重整债权判决的跨境认可和执行。具体而言,台中法院认为,东莞判决与普通民商事判决的性质相似,适用两岸关于民商事判决司法互助的双边协定,并最终裁定认可了东莞判决,推动了两岸的司法交流。
但是,上述解释方案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及国际公约下的各项制度能否融贯?在何种边界范围内具有合理性?能否用以建构确认破产债权判决的跨境认可与执行制度?此系在既定法政策下,对于配套法技术的探索,仍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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