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视角下互联网平台使用者、运营者、监管者市场交易规范路径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何为互联网平台使用者、运营者、监管者? 互联网平台使用者: 互联网平台使用者通常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发布、社交、视听、交易与支付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

01、何为互联网平台使用者、运营者、监管者?
互联网平台使用者:
互联网平台使用者通常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发布、社交、视听、交易与支付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他们一般被称为用户,是平台服务的接受者,利用平台提供的各种功能来满足自身的需求。例如,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内容、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或在在线支付系统中完成交易等行为都属于用户利用互联网平台的范畴。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是指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社交、视听、交易与支付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数据处理者。他们负责平台的开发维护、运营管理,包括数据处理、内容审核、用户管理等。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平台治理上有较重的法律责任,他们不仅需要为平台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驾护航,还需要对平台上发生的违法违规活动负责。此外,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由于其用户规模大、数据量多,往往还具有较深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支配地位,因而被赋予更为严格的数据安全治理责任。
互联网平台监管者:
互联网平台监管者通常是指有关政府及职能部门,其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监督互联网平台的运营行为,目的在于规范互联网平台相关主体,使其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要求。监管者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平台进行合规检查、处理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监管者逐渐常态化监管,以此规范平台内部市场秩序。
02、数字经济衍生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平台使用者
网络直播带货兴起,虚假宣传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多发。凉山系列网红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经公安查明,实为某传媒公司通过话术、剧本摆拍贫困、悲惨身世的短视频,刻意包装公司旗下多名网红主播,雇佣“网络水军”在平台涨粉引流、刷量控评,不断哄抬主播直播间热度,直播带货假冒的原生态农特产品,达到高额销量目的,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网络市场经济秩序。2024年涉案八人因虚假广告罪被判刑。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
大数据杀熟事件自发酵以来已经屡见不鲜,其中牵涉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浮出水面,平台通过隐私政策告知用户,获得同意后,收集隐私信息,提供“个性化服务”,即根据算法描绘用户画像,推测购买偏好,推流相关带货直播间及商品,为不同特定人群发放不同的平台优惠。此外,多家知名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也面临了高额行政处罚、民事赔偿。
互联网平台监管者
违法违规类型复杂多样,给监管带来不小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颁布,配套法规还未完善,立法层面具有滞后性,互联网侵权执法难度大等问题,又伴随着新生事物飞速发展,仅依靠外部监管力量杯水车薪。纳入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相应监管责任,在行业自治的基础上,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以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
03、数字经济下市场交易的规范路径
交易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数字经济市场交易各方均应遵守基本的法律法规。强化平台责任,加强内部生态治理。有关平台制定、修订内部规则以落实平台自身监管责任。
监管方: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通过动态通报违法违规APP、净网行动、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处罚规制数字经济市场交易乱象。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通过跨区域协作执法、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动,加大执法力度,反向鞭策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开展行业自治。同时,网络用户的自我权益意识增强,自下而上推动网络治理体系健全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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