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罪名素描”栏目对污染环境罪从理论研究和数据分析层面进行了介绍,本期我们将结合污染环境罪的典型案例和优秀判决,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环境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
首先,来看三个典型案例:


上述三个案例作为“污染环境罪”(修订前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典型代表,尤其是“王菊明等人污染环境、诈骗案((2017)苏05刑终933号)”,更是2016年被称为足以震惊全国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从三个典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来看,实施污染环境罪的行为通常由三部分所构成:
从上图可以看到,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实行行为可以分为实行前、实行时以及实行后三个阶段,符合其中任一情况即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从污染环境罪的量刑结果来看,量刑轻重与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更准确的说是与环境污染修复费用密切相关,尤其是水污染防治案件,更是将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作为刑事处罚重要情节。
那么,环境污染修复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首先,应该由谁来计算?传统计量依据来源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指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基于实际情况,如果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修复费用的,可通过委托国务院生态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或者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司法审判实务中也作出过创新,2019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典型案例“平原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高某某等三人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表示,传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评估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采用公益诉讼方提供的具有环污治理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环境修复费用报价单确定修复费用的方式值得借鉴。这一具有前瞻性的案例提醒我们,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主持下,以公益诉讼方提供的具有环污治理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环境修复费用报价单替代传统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减少自身经济负担,确保修复环境资金全部到位,从而在量刑方面争取宽大处理。
其次,具体应该采用什么样的计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指出,应当结合环境损害的程度、修复的难易、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排污者的非法获益等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根据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则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费用标准。这一说法对当事企业参考价值可能不够,“虚拟治理成本法”作为具体计量标准参考价值更大。在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8号)中,人民法院指出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大于收益的,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的,可以参考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所谓“虚拟治理成本法”,是指在虚拟治理成本基数的基础上,根据受污染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与对应的敏感系数相乘予以合理确定。
进一步来说,“虚拟治理成本”是指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治理等量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应该花费的成本,即污染物排放量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的乘积。“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单位污染物治理平均成本(含固定资产折旧)。在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时,可以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别乘以1.5-10的倍数作为环境损害数额的上下限值,确定原则可见下表:
对污染环境罪有初步了解后,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如何防范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法律风险?我们认为可以参照废物产生的时间顺序,分别从废物产生前、废物产生后采取措施: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环境保护审批制度。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环境污染罪的前提条件,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排放或处置。例如应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决定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杜绝无证经营。
二、在项目建设中严格遵守“三同时”规定。“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在环保设施尚未完工的情况下,不得将工程投产使用,包括不得开展试运行工作。但在实践中,建设单位往往出于降低成本或赶工期等各种因素考虑,在环保设施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工程投入使用,在此情况下,一旦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建设单位可能构成犯罪。
三、高度重视对经营过程中的废弃物的处理。包括废土弃运,污水排放,建筑垃圾处置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置等。负有处理建筑废弃物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进行丢弃、填埋或焚烧,不得破坏和污染环境,否则,将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附:本文涉及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罪名素描之污染环境罪(下)
作者:经济犯罪研究中心来源:稼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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